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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怎么落地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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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非营利性”不是不准盈利或赚钱,而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者说是,赚的钱或利润不能像企业一样进行分配,不能挪作他用,只能用于办学,体现的是一种公益精神。

民办学校是社会公益性组织的一种,从事的是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教育事业,本质上要求举办者不能有逐利行为,不能当成生意做。

同时,国家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上给予免税政策,还给予财政经费补贴。可以说,没有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政策和扶持,就没有民办学校的今天。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前,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非常宽松,属于粗放型管理,而民办学校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制度的边界等,充分发挥企业化管理的优势,通过一些非常规竞争手段,以高薪挖老师、高价奖学生、高强度练学生等方式提高成绩,让一些地方的公办学校措施不及,狼狈不堪。

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力量相对薄弱的时期确实起到了良好的补充作用,推动了当地教育的发展。但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壮大,功利性行为越来越明显,对教育生态的破坏也是越来越明显,与国家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也是貌合神离,依然停留在“唯分论”的应试教育阶段。而“唯分论”的背后逻辑其实是“盈利性”,即“分数高收费才能高”。

所以,年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面对民办学校进行了定性:

第十九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如此规范,正是站在了国家和时代发展的高度而考虑的。

但是,法律的规定客观上是框架性和总体性的,而现实性的具体问题却是各式各样的。对民办学校的规范与管理需要更明确、更具体的可操作性更强的细则。

直到年4月7日,出台国务院号令,即“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可见其中的复杂程度与纠结难道有多大。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年9月1日开始生效,其对民办学校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民办学校的历史使命将回归本源,回到“满足人们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上来,政府将承担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民办教育的占比将回归到合理区间,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将逐渐回归正道,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将慢慢落地。民办学校必须服务并服从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有很多具体而明确的表述。

这是信号,是国家对民办学校进行规范管理的信号,但愿民办学校能看懂、悟透。

国家已经给了民办学校二十多年的关心照顾,民办学校也该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了。

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如何落地?实施条例已经给了明确答案。

你有什么见解,欢迎留言。

附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部分条文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第四十二条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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