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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换股合并及非货币资产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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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

在项目承做过程中,企业进行股权架构的调整时,往往会涉及到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换股合并。吸收合并,即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主体存续,B公司主体灭失;换股合并,即A公司以自身股权置换B公司股权,A/B公司主体存续,B公司成为A公司子公司,换股合并也可以看做股东用其名下A公司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方式增资到B公司。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换股合并中,若进行资本运作的股东方为企业,那么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若进行资本运作的股东方为自然人,则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换股合并被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若其主要资产为土地或者房产,那么会面临被税务局要求额外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案例,针对同一合并下的吸收合并以及换股合并的涉税情况以及存在的税收优惠进行分析,着重论述该项资本运作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问题。

02

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

上述资本运作涉及企业间的换股合并、吸收合并事项,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事项,存在税收减免或缓缴政策,市场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政策执行情况。

(一)关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说明

1、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9号》等法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关于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内容如下:“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按照“财税〔〕59号”、“财税〔〕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2、相关案例(1)鹏鼎控股(注册地:深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年9月)年12月,美港实业将所持宏启胜%股权及宏群胜%股权转让予富葵精密,富葵精密以自身股权支付收购对价。就本次宏启胜、宏群胜股权转让,富葵精密已于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松岗税务所提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相关材料,并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松岗税务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执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瑞泰新材(注册地:江苏):8-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年11月)年12月,江苏国泰将其持有的华荣化工81.%股权(对应,,.58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瑞泰有限。瑞泰有限是江苏国泰下属新能源板块的统一持股平台,江苏国泰彼时持有瑞泰有限%的股权,瑞泰有限无其他股东,该次转让系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因此确定转让价格为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事务局出具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江苏国泰与发行人属于%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对于划出方江苏国泰而言,上述股权由“长期股权投资-华荣化工”转为“长期股权投资-瑞泰新材”,不存在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情况,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3)新亚强(注册地:江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年8月)年9月15日,新亚强与吉林新亚强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新亚强向吉林新亚强全体股东发行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吉林新亚强,吉林新亚强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新亚强的股份。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重组同时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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