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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接连破冰,逃债忧虑下的地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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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意味着继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此前,8月26日,深圳市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将于年3月1日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在地方的接连破冰,被视为有益的探索尝试。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不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实践仍面临考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传统债务观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个人破产制度推行伊始,难免会受到传统观念的阻碍。比如,提到个人破产,很多人会存在误解,认为是保护“老赖”。此外,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是配套、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建立的传统征信系统和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大数据征信系统,尚未协调统一,使得网络消费和借贷产生的信用信息,一直游离在传统个人征信系统外。”孙颖说。搁置20年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旦经营失败,他们无法得到像企业法人一样的破产保护,只得以其自有财产或家庭财产无限担责。”孙颖说。她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比如大量存在的逃债、逼债等不良现象以及时有发生的自杀事件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解释,目前的情况是企业能破产,但老板不能破产。他举例称,老板个人是创始股东,假如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个人老板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后,公司能相安无事,但老板由于是自然人,所以只要他活着一天,就要对这种债台高筑的债务承担责任。“现代社会自然人和企业一样也会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孙颖表示,所以如同企业一样,我们也需要建立自然人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励创业创新,改善营商环境。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摆脱或减轻债务负担,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记者注意到,对个人破产的探讨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组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中,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时隔10年,立法机关在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入法,成为当时争议的焦点。最后,该法的适用范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曾参与破产法起草、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回忆,“由于条件不成熟,最终拿掉了。”“当时缺乏征信体系,有的人有钱也不还。此外,金融系统互相不通气,在工商银行借钱不还可以到建行借钱。此外,当时主要是现金交易,很少有信用卡消费,缺乏对信用的重视。”由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未能付诸实施。李曙光称现行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因为是《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的部分。步步“破冰”尽管个人破产制度未入法,但这一话题的讨论并未停止。年汶川地震时,大量房屋坍圮,对于受灾群众而言,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损毁,是否还要继续还贷?无力偿还怎么办?彼时,不少法学界人士建议应该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历年全国“两会”上,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吁不断。官方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有松动、探索的迹象。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表示: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次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孙颖认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断发展,而电子支付更是使利用大数据保护和监督个人财产成为可能,这些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技术条件。在李曙光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关键在于市场经济的完善。率先在立法层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截至年1月底,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6万户,占比为37.5%。浙江也是民营经济大省,年,浙江民营经济增加值超过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5.5%左右。温州、台州、丽水遂昌等地,此前便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老赖逃债”的担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是否会给老赖松绑,使得该地成为“逃债天堂”一直是公众所担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破产个人设定了“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前提条件。浙江省的要求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债务集中清理。孙颖解释,这些前提条件设立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利用试行的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这一规定尤为重要。”她表示,在未来建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时也应当设定国籍条件或居住期限条件,并要求不能清偿债务的绝大部分应产生于中国境内,防止中国成为“逃债天堂”。对于债务人“实际困难”与“恶意逃债”的区分,孙颖认为可以参照下列标准:一是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实际失去清偿能力,并着重防止债务人故意隐匿财产;二是不能清偿状态的持续时间,是否仅仅是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三是观察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前后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不当使财产权益减少的行为,包括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等。此外,她强调,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善意”的过程中,法院应起到应有的作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册等文件。“法院应认真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债务人的主观状态。”孙颖说。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除却对老赖恶意逃债的担忧外,对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新事物,很多人都有疑问,宣告个人破产后是否就不用还钱了?刘俊海告诉记者,个人破产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浙江省工作指引中明确了“消费限制”,禁止九项行为: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机动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深圳则要求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李曙光也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也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比如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还要不断还债。”记者注意到,浙江、深圳均设立了考察期。深圳规定,个人破产主要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其中,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即债务人通过相关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重获新生。浙江明确,债务人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配套制度待完善尽管深圳、浙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是有益的尝试,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李曙光提出关键的问题在于跨地域的效力问题。深圳出台的条例只是地方立法,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问题如何认定,如何解决?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曙光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各方面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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