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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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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查“尽”查“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

年11月14日,孙吴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所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孙吴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该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同时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供稿:滕莹莹

原标题:《孙吴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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