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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2021年通海法院队伍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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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通海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各种活动。将整治成效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在涉民生案件、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上持续发力,解决一批群众“急愁难盼”的问题。主要措施:一是院长检查指导到社区。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以上率下,带头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到村、社区;二是法官司法服务进农家。将队伍教育整顿聚焦在为民办实事的落脚点上,深入开展法官送法到家、服务进门活动;三是突出化解矛盾为群众。大力推进调解工作,实行案件快慢分道,注重案结事了,抓好诉讼全过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四是推进科技信息提质效。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优势和作用。

典型事例

一、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到六一社区和法治广场调研司法为民工作并迅速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工作深入开展,3月23日,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一行先后到六一社区、县城法治广场调研“三官一师进社区”工作和法治宣传工作。

在六一社区,范兴林在社区党总支书记张万林的陪同下,参观了社区调解室等,就“三官一师进社区”工作进行商谈。当天,通海法院即确定一名干警负责与社区联络,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根据需要进家入户了解情况、化解矛盾纠纷;指导社区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社区,促进邻里和谐;定期组织社区法治宣传工作,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等提高居民法治意识。

在县城法治广场,范兴林查看了宣传展板设置、近期法治宣传内容,并向法院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详细了解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通海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丰富法治宣传形式和内容,扩大宣传面,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治宣传服务。

二、通海法院为民服务解决当事人诉求

3月31日,通海法院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最终解决了一起原、被告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满意而归,做到案结事了。

年2月18日通海法院受理了袁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年9月5日登记结婚。年1月17日,原、被告生育长子蔡某希、年12月10日生育长女蔡某晨。年3月,夫妻二人在红河州弥勒市租地种菜以增加收入。因夫妻二人经验不足导致一直亏损,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并导致感情不和。年9月2日,双方积压的情绪爆发并发生激烈争吵,原告独自到外地打工至今。时至今日,被告未对双方已经破裂的夫妻感情进行挽回或弥补。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蔡某希、婚生女蔡某晨随原告生活,抚养权归原告享有。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直至婚生子蔡某希、婚生女蔡某晨年满18周岁并能独立生活为止。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该院受理该案后,年3月3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在离婚、小孩抚养、债务承担上争议较大。承办人考虑到原告在广东打工,马上又要回去上班,时间有限,且原、被告已分居1年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上午庭审结束时已是中午1点,承办人并没有休息,通知双方下午到法庭调解。通过下午耐用心细致的讲法律、讲道理,打电话核实双方的债务情况,并对双方的财产、债务、债权进行公平分配,原、被告最终达到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小孩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对财产、债务、债权均进行了妥善解决,应由原告抚养的女孩,由被告当场交给原告。

通过近一天的调解,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为民服务。

三、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一行到里山乡开展司法为民调研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通海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民生属性,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标准把学习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在为民解忧、为民谋利上。4月1日,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礼,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吉祥一行到通海县里山乡开展司法为民调研,下基层、听声音、解难题。

范兴林院长一行同里山乡党委书记、乡长等班子成员就通海法院审判、执行的案件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就案件处理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交流座谈中,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一是基层组织涉案数量较多、涉案人员较广、涉案金额较大;二是在处理涉及村组案件过程中,村组成员缺乏法律意识,配合法院处理工作有消极对待情绪,有不稳定因素;三是村组账户被冻结后,保障村组涉民生等资金的使用以及其他突出问题。就以上问题及其他问题,范院长一行从法律角度进行答疑解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法治宣传。双方就今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村组专项资金使用等涉民生的重要问题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本次座谈交流会,以典型案件来明法析理,促进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实质性解决,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宣传,扩大宣传面,促进乡镇、社区、村民小组、村民更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同时,通过座谈交流,促进在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促进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和程序高效便捷,使司法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进而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四、通海法院范兴林院长一行检查指导联系村森林防火工作

为持续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实践成果,4月3日上午,通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一行4人,放弃节假日休息,在时值清明的关键节点,深入通海法院挂钩联系村河西镇石壁村,以及县级“林长制”联系点高大乡五街村,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在两个联系村的森林防火检查点,范兴林院长通过实地查看、检查台账、现场询问等方式,详细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重点检查了防火设施、防火物资配备、防火巡查、人员值守等情况,对进山进行清明祭扫的人民群众耐心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督促做好进山登记。

同时,范兴林院长向村组主要领导及检查点值班人员强调:一是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意识,坚决杜绝麻痹和侥幸思想,以高度的使命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时刻绷紧防火这根弦;二是结合当下气候因素,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火情时有发生,森林防火处在关键阶段的实际,拔高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三是按照“三必”原则,即身份必问、信息必录、火烛必禁的原则,严格管控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让防火观念根治人民群众心中,保护绿水青山,倡导文明祭扫,推广网上祭扫。

五、通海法院为群众办实事共同努力挽救失足少年

年3月31日,通海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初中学生白某某盗窃手机店内手机的案件。合议庭通过对被告人教育、感化,白某某当庭真诚认罪悔过。通过对白某某的父母耐心作工作,并给予充足的筹措赔款时间,其父母尽其所能筹措到钱向被害人赔偿了大部分损失;通过与被害人及时沟通说明案件的进展情况、被告人父母筹措赔偿款的情况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被害人从挽救未成年的角度出发同意就尚不能赔偿损失部分予以放弃。最终,合议庭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让白某某能重新回到阔别半年之久的学校。

经法庭审理查明:年9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李某某、潘某(二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事先预谋后到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西路赵某某经营的某旗舰店,乘深夜无人之机,采取手抬卷帘门进入的方式,盗窃了店内39部价值人民币元的OPPO牌、vivo牌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起获18部,总价值元,该18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白某某为元阳县农村长大现正在念书的中学生,其父母在镇里经营早点铺供两孩子上学,基本能维持生活开支。

该院于年1月14日受理本案,于年3月15日开庭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及时联系被告人白某某的父母,向其父母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及需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金额。从交谈过程中,承办人员了解到被告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其成长的部分经历。在承办人员的劝说下,其父母于开庭前为其预缴1元人民币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手机损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白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教育,白某某当庭悔罪,真诚说出“我以后会好好读书、做人、孝顺父母”的忏悔之言。闭庭后,合议庭从本案犯罪事实出发,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多次联系白某某父母及被害人,协商损失尚不未能赔偿部分问题。白某某父母于年3月31日向他人筹措到元用于赔偿被害人。被害人也被白某某父母的积极赔偿所打动,同时也愿意再给白某某一次机会,最终明确表示就尚不足的手机损失款不再要求白某某赔偿。合议庭根据查明的白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案至此,被害人的损失虽未得予全部弥补,但已是被告人父母最大的赔偿能力限度;虽未明确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但其一句余下的损失无须再赔,一方面是对被告人父母积极筹款行为的肯定、对可怜天下父母心的同情,另一方面也是真心想挽救白某某。承办人真心希望白某某改过自新,对得起每一个想帮他改过自新的人,更对得起自己。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并未发育成熟,其行为受心理、生理条件的支配,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特点突出。表现在:1.犯罪动机比较简单,有预谋的比较少;2.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突然犯罪;3.胆大妄为,不计后果;4.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同时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易接受教育改造的身心特点,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被告人及其亲属如能积极退赃退款,做到案结事了的情况,应尽量适用缓刑。因为适用缓刑可避免因适用短期自由刑而对很多初入狱后所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可以保全被告人的廉耻,促进其悔改。

既恪守法律,又通情理,兼顾国法、天理与人情,这也是刑事审判中最能展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直接体现。

六、通海法院院长范兴林严格执行河长巡查制工作

为持续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转化为司法为民实践成果,4月15日上午,通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深入四街镇大营村,严格落实县级河长制巡查工作。

通过实地巡查以蔬菜、花卉为主的基本农田的入湖河道,发现部分农户乱丢农药袋、白色农业垃圾,乱堆乱放丢弃的蔬菜和花卉等现象,范兴林院长要求村组立即组织清除。同时,向村组主要领导及河道管护员强调:一、许家嘴站进水沟入湖河道主要是土沟,雨季期间容易造成河道淤积、阻塞;二、农户环保意识不强,边清理边乱丢,日常监管难度大、易反复;三、村级保洁人员监督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为切实加强许家嘴站进水沟入湖河道综合治理工作,范兴林院长要求,一要从源头要素入手,全面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响应,狠抓贯彻落实;二是加强队伍监督责任意识,加大村级保洁人员督促发动;三是多渠道筹措河道综合整治资金,充分利用好法院补助的2万元河管护经费,对入湖河道齐抓共管,形成四级河长群防群治治理格局;四是利用大营村石景文化园,突出党建引领示范,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整治与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相结合,引领人民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美丽乡村建设凝聚合力,加快乡村振兴步伐。

七、通海法院调立裁一条龙服务便民措施受称赞

近日,通海法院一项便民、利民措施再次受到群众的赞许,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效率翘起大拇指。

年4月16日下午,通海县四街镇司法所的周所长带着一群忐忑不安群众来到通海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原来是他们之间发生了纠纷,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但又怕相互之间以后会反悔,听说法院可以给予这方面帮助,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法院寻求帮助。

该院高度重视此事,工作人员现场审核材料后及时立案,并及时移交法官审查,在法官认真审查后当即作出给予司法确认,整个过程不到一个小时便已完成,此时当事人脸上露出了笑颜,对法院的工作翘起大拇指,对法院便民、利民服务及办案效力给予赞许。

“人民调解委员+法院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是通海县人民法院与通海县司法局联合推行的工作机制,是“枫桥经验”在通海生根发芽的一项便民、利民举措,目的在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协议书,转化为法院的裁判文书,给予法律上的保障,这个司法确认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便可通过司法手段以法律的形式保障调解书在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八、通海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在路上

为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本任务,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海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执行保全案件为例,自通海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以来,实现了财产保全案件从无到有的突破,财产保全概念深入人心,让诉前保全不再是“纸上谈兵”,成为了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途径。

自年1月1日至今,我院共接收财产保全型案件件,执行完毕件,保全完毕率占92.12%,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全案件的种类有: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其中以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为主要保全类型。

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往往会遇到每天都要外出进行保全案件办理,有时候某些地方一天之内甚至会重复去几次。外出执行会很辛苦,但只要一想到能为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挽回一些损失,回到办公室的大家就不觉得疲惫。执行工作永远和人民群众联系在一起,政法队伍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离不开政法队伍,相辅相成。通海法院执行局会用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使命与担当,真正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九、在审判实践中践行案结事了——通海法院民庭近期调撤10起建筑施工合同案件

年3月2日,通海法院受理了十起通海某建筑工程公司、童某某分别诉某某乡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及不同建房户的建筑施工合同,该批案件诉讼标的不大,但涉及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及大额鉴定费的产生,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审限延长及费用产生,将来程序走完依法裁判,解开的是法律尺度下的责任之结,并非当事人心结,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将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当10件案件分发到8位法官的案头后,承办法官未因此前的诉前调解失败而止步,而是分头做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释明案件的审理流程及双方的责任所在,但当事人仍然存有分歧和争议。

年4月4日,经过承办法官多方的努力,其中一农户率先与施工方达成和解并撤诉,承办法官抓住这一契机,再加上某某乡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和建设方代理人的助力,其余8户建房户先后于年4月14日、15日、16日与施工方达成和解并撤诉,调撤率达此批案件的90%,从而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践行了案结事了的终极裁判目的。

尽管此批案件的调撤率未达%,但对于近年因新农村建设的展开而逐年增加的建筑施工合同案件而言,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而剩下的那一件未调撤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就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衔接,则是对当事人最好的普法,在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调解以期社会效果的情况下,法律的普及率和认知则是未来可期的前提和基础。

十、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到桑园社区调研司法为民工作并迅速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工作深入开展,4月20日,通海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兴林,秀山街道副书记岩坎叫一行到桑园社区调研“三官一师进社区”工作和法治宣传工作。

在桑园社区书记、主任樊秀的陪同下范兴林同志参观了桑园社区调解室,并确定一名法院干警与社区联络,利用专业法律知识,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根据需要进家入户了解情况,化解矛盾纠纷;指导社区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社区,促进邻里和谐;定期组织社区法治宣传工作,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等提高居民法律意识。

在调研过程中,范兴林同志指出桑园社区联络律师身份不符合要求,桑园社区工作人员立即将该联络人员信息撤下,并表示将尽快确定其他律师联络社区开展相应工作。下一步,通海法院将加大法治宣传,切实履行法官联络社区工作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十一、通海法院入村就地办案化解矛盾纠纷

为扎实推进政法教育整顿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办实事的理念,践履知行合一。4月25日,通海法院针对已受理的原告喻某某与被告陶某某、通海河西镇曲陀关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小组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9案,因该系列案正处鉴定阶段,而鉴定机构另需当事人对涉案施工图纸进行确认后,鉴定工作才能正常进行。考虑到该系列案涉及农户多达26户,加之正处农忙时节,而曲陀关相距法院的路程较远,为便于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不影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承办法官报备分管领导同意后,事前采取电话联系当地村组及涉案的26户农户,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等人主动驱车前往曲陀关建房工地进行现场办公,并对老百姓提出的疑问、顾虑一一进行答疑解惑。最终,到场的24户农户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人民群众身边无小事,从小事做起,从细微处改变工作作风,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细节都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暖,让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亦是通海法院为民办事实的生动实践。

十二、引导自助立案便民措施再受赞

年4月26日下午,一名中年男子来到通海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寻求帮助,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了接待。经询问,该男子属通海本地人,年家住红河州金平县的一名女子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多次催要至今都未果,现在他要向金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女子,但因路途遥远出行不方便等诸多原因,当事人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通海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真审核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经审查,其提供的诉讼材料齐全,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于是便引导其在法院的诉讼服务终端(一体机)上自助立案,大约用时20分钟,此案便成功向金平县人民法院预立案。

年以来,通海法院加强“一站式”建设工作,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引导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诉讼服务终端(一体机)自助立案,不仅在时间上、空间上方便当事人立案,也为当事人节约了诉累。年以来,已经引导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一体机”自助立案20余件。受到人民群众一致好评。

十三、用心办好案件彰显司法温度

孙某某与李某某原本是邻居,老房屋仅一面共用墙进行区分,两家人的邻里关系也比较和睦友好。年12月,李某某将自有的老房屋拆旧建新,并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与孙某某家共用墙位置主动退出1.5米左右的宅基地作为巷道,但是在李某某新建房屋过程中,因施工、房屋重量变化等致使孙某某与李某某的原共用墙大面积坍塌,掩埋了李某某退出的巷道,导致两家关系一度恶化,经过多次基层调解,矛盾并未得到有效化解。因此孙某某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对判决均无异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却阻力重重,根本原因是李某某认为,虽然是因他本人建盖房屋导致原来的共用墙倒塌,但是倒塌的墙土是在他主动退让出的巷道中,如果孙某某不将墙土挪走,他就不愿意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数额。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多次到实地了解情况,倒塌的土方在巷道中对双方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李某某内墙墙面已经发霉,孙某某的房屋无法修复,柱子长期被土方水汽侵蚀,长期下去将可能引发安全问题,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承办法官经过了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及现状后,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并多次组织现场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意见,将矛盾化解。年5月17日,孙某某到法院领取了执行款,并将巷道中的倒塌土方全部清除。案件得以执行,两家人矛盾终于化解。

十四、通海法院到秀山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

6月3日,通海法院刑庭、民庭、审管办的7名法官和干警组成法治宣传小组,走进通海县秀山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治宣传。宣传小组为秀山中学每一个班级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新修订版,秀山中学德育处组织各班分班级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学习。

宣传小组通过展板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所指范围、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的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9大要点”:细化家庭监护职责,确立国家亲权责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从业禁止,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宣传小组与老师同学就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交流,呼吁同学们用法治思维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成为法治社会的生力军,将法律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亲人,为和谐社会、美好生活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宣传小组与秀山中学德育处就如何更好地开展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青少年普法工作进行了交流。让法治伴少年明朗成长,是法院和学校共同的目标,努力的方向。

文、图:通海法院

原标题:《年通海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成果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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