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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丨跟税务会计财务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14
1.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

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法定权益

1)一般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2)特殊情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这些权益可以是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号),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这表明,因行政许可法律明确规定的查阅权这种知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问题规定了许多具体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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