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第三十期
年8月1日-年8月5日
8月1日
时间:8月1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腾彩波
被告:孙杨军、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袁媛
书记员:矣丽仙
时间:8月1日上午9:3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李瑞恒
审判员:彭黎波
书记员:何叶
时间:8月1日上午9:4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李树松
审判员:彭黎波
书记员:何叶
时间:8月1日上午10:0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肖远虎
审判员:黄锦
书记员:朱艳
时间:8月1日上午10:2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于旭勇
审判员:黄锦
书记员:朱艳
时间:8月1日上午10:3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鲍存良
审判员:黄锦
书记员:朱艳
时间:8月1日上午10:4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危险驾驶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何磊
审判员:黄锦
书记员:朱艳
时间:8月1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景丛焕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朱巧翠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8月1日下午14:0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晋宁宏晟泡沫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钟文华、钟文峰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8月1日下午14:30
案号:()云刑初31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地点:大法庭
原告:陶建国等5人
被告人:张涛
审判长:张秀琴人民陪审员:周瑜、冯志刚
书记员:龙淑媛
时间:8月1日下午14: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昆明七彩云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李元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8月2日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李自鹏
被告:焦阳、陈林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地点:中法庭2
原告:云南石博士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云南荣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张晓伟人民陪审员:陶劭勇、陈岑
书记员:李含柯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杨俊
被告:周雪
审判员:徐向林
书记员:普琳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地点:小法庭6
原告:王凤英
被告:李东贤
审判员:李新顺
书记员:宋博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广东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腾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唐美芬
书记员:李玉红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等35件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
地点:中法庭1
原告:左启林
被告:王贵琴
第三人:云南俊腾达标准厂房开发有限公司
合议庭成员:宋鹏程、杨明、洪婷婷
书记员:赵菲菲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史冬梅
被告:张永德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8月2日上午9:3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王迎朝、陈乔永
审判长:张秀琴人民陪审员:周瑜、冯志刚
书记员:龙淑媛
时间:8月2日下午14:0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合同诈骗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何顺民、何宝贵、王政
审判长:黄锦人民陪审员:冯志刚、周瑜
书记员:朱艳
时间:8月2日下午14:0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魏继春
被告:王银强
审判长:李新顺人民陪审员:廖永丽、温玉华
书记员:宋博
8月3日
时间:8月3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邹丽金、胡昌松
被告:晋宁滇池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姚昊雨
时间:8月3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地点:中法庭3
原告:云南深海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周云辉、杨东亮、王玲、谢良英
第三人:云南西恒电气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晓伟人民陪审员:陶劭勇、陈岑
书记员:李含柯
时间:8月3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6
原告:宋明
被告:杨翔,余锦堂
审判员:徐向林
书记员:普琳
时间:8月3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3
原告:魏善湖
被告:刘刚、富民鑫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贾俊
时间:8月3日下午14:3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盗窃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张勇、廖福志
审判员:张秀琴
书记员:龙淑媛
时间:8月3日下午15:00
案号:()云刑初号
案由:盗窃罪
地点:大法庭
被告人:黄佑祥
审判员:张秀琴
书记员:龙淑媛
8月4日
时间:8月4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2
原告:何天云
被告:陈惠勤
审判员:唐美芬
书记员:李玉红
时间:8月4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地点:小法庭5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财康家用电器经营部
被告:昆明紫越经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徐向林
书记员:普琳
时间:8月4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夏振钧
被告:李建中,重庆荣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洪,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李新顺人民陪审员:廖永丽、吕翠林
书记员:宋博
时间:8月4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6
原告: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普达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被告:王文会
审判员:张晓伟
书记员:李含柯
时间:8月4日下午14:0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6
原告:陈向前
被告:缪少童
审判员:张晓伟
书记员:李含柯
8月5日
时间:8月5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地点:中法庭3
原告:云南易视达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张晓伟
书记员:李含柯
时间:8月5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地点:小法庭1
原告:聂东龙
被告:李岗
审判员:鹿俊
书记员:梁洁
时间:8月5日上午9:30
案号:()云民初号-号共9件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
地点:中法庭2
原告:陈焕开
被告:夏金山、云南俊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李凯、阳世荣
审判长:宋鹏程人民陪审员:杨明、洪婷婷
书记员:赵菲菲
时间:8月5日下午14:00
案号:()云民初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地点:大法庭
原告:贵州大手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冠之峰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袁媛
书记员:矣丽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原标题:《晋宁法院排期开庭表(8月1日-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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