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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出路与利益衡平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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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潘慧斌郑丛华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话题#上海法学研究个#原创首发个#法学个#核心期刊个

潘慧斌郑丛华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边界确定:执行不能的研究重点

二、依法退出是执行不能的现实图景与客观属性之必然

三、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域外借鉴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路径设计

结语

从主体维度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法院化解执行积案实现司法公正帕累托最优的需要,是债务人重获新生与债权人公平受偿之间利益衡平的需要。从制度维度看个人破产制度有弥补现有参与分配制度局限的构建必要性又有相关配套制度成熟带来的构建可行性。本文通过这两维度分析,得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实现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与多方利益衡平的一种极好的思路。本文明确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主体、简易程序的优先适用、移送破产前的严格审查,并从免责制度的规范、失权与限制消费制度的制定、恶意逃债的监督、免责撤销权、刑事追责几个方面重点构建了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逃债的规制制度。

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且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于年出台,却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也因此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深刻分析当下形势,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超过万件,仍是高峰值,遏制增量、削减存量尚且面临诸多难啃的硬骨头,而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又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大量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积压,又缺少退出机制,既阻断债务人的重新发展,又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实现,更制约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推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边界确定:执行不能的研究重点

执行不能的具体含义,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确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作为执行不能的实质标准,确无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有三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被执行人虽拥有财产但不具备执行条件,比如某些地区的集体土地无法处置,三是被执行人虽有一定财产但生活处于最低保障阶段而无履行债务能力。执行不能程序上要求人民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制裁措施之后依然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人执行不能,属于客观上无可执行财产的一种客观执行状态。

执行不能以被执行人的种类不同而分为自然人执行不能与组织执行不能。常见的组织执行不能如企业可以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经破产和解、重整或者清算实现债务的足额清偿而执行完毕或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并注销从而实现执行案件的彻底性终结。组织的执行不能最终是可以画上句号的即使这个句号不完美。但是,自然人执行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是暂时性的,不具有案件结案的彻底性,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便会立刻恢复执行。正是当前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存在无法彻底终结的局限,尤其显得具有研究意义。是故,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于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不能。

二、依法退出是执行不能的现实图景与客观属性之必然

实证检视:自然人执行不能的形势严峻

以Z省W市法院年至年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结案情况来看(详见图1),第一,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比重过大。年至年的占比分别为79%、71%、68%。可见执行难的形势严峻,执行不能的情况显著。第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通过后期执行恢复完毕的很少。年至年终本后恢复执行完毕的案件分别占总案件的10%、4%、3%,而终本后未恢复执行完毕的案件占比分别为69%、67%、65%。这说明自然人为执行人的案件在短时期彻底执行完毕困难很大,绝大多数属于长期执行不能的案件,也反映了执行不能的积案比较严重。那么,寻找到有效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出路迫在眉睫。

图1Z省W市法院-年自然人执行案件结案情况

客观特性:执行不能唯有退出执行

执行不能区别于执行难,其具有明显的客观性。执行不能的案件处于一种客观执行状态,要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财产,要么查控被执行人客观上无任何财产,要么查控财产被处置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要么虽有财产但受客观他因阻断而无法执行。进一步理解,首先,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履行能力在案件执行时是相对固定的客观事实。其次,客观事实须有主观认识。上述几种执行不能客观状态均表现为法院采取足以令人信服的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可以看到,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继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没有任何实际效果,不能归责于执行工作不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应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比如,建立破产制度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司法救助制度来消化。”简而言之,执行不能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必须去寻找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道路。特别在目前我国司法资源承载能力有限的现实状况下,通过某种正当的制度设计使案件最终完全退出执行,显得极具现实意义。而执行救助机制在客观上囿于救助资源有限性,所以,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为思路的执行不能退出机制作为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出路与利益衡平的重头戏,值得重点探索。

三、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退出与多方利益衡平的一种极好的思路。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主体维度

1.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时过境迁,我们现处的时代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从事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行为以谋利的商个人愈来愈多,自然人对商事活动的参与也越来越深入。“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极大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高质量建设和市场经济主体规范性退出。允许自然人在生产经营失败之后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无疑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的管理措施较为严密,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动奠定了基石。此外,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又是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也是司法工作融入、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2.法院执行积案化解与司法公正帕累托最优的需要

执转破制度的有效实施,有效消化了一部分执行积案。但囿于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仅限企业法人,执转破制度无法适用自然人执行案件。然而,从Z省W市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看,执行案件中至少70%是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并且,上文关于Z省W市法院年至年自然人执行案件的结案情况统计数据已经表明了自然人执行不能的严峻形势。可见,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积案的严重问题已经凸显。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填补“半部破产法”的空白,不管是从横向维度上化解执行积案的角度看,还是从纵向维度上建立缓解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来看,均是推动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清库存”的强有力举措。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能让执行工作实现帕累托最优。首先要正确定位执行工作,“司法没有自身的利益,它的全部价值在于在司法权的行使中最大限度地把写在纸上的法律实实在在地转化成为现实中‘看得见、摸得着’的鲜活的公平正义,真正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投入较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司法收益是司法工作在经济学上的永恒追求。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执行不能案件,耗费大量执行资源却收效甚微,应当适时退出执行程序交由规范的破产程序解决。只有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最合理地配置,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帕累托最优。此外,从Z省W市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来看,同一个被执行人涉及3个以上执行案件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至少有35%。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已是破产状态,如此类案件不能转入破产程序,将导致大量“抽屉案”产生。解决执行难,不仅是执行工作力度的强化过程,更应是执行不能案件的清理过程,执行不能案件的久拖不绝无疑会损害司法公信力。

3.债务人重获新生与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需要

对债务人而言,需要一种解除债务枷锁和保障生存发展权的制度。英国法学家费奥娜指出:“很多破产者应当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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