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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遗产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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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欠款人去世,欠款应该向谁讨要?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

刘某与陈某系同村村民。年,陈某因给儿子看病,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人民币余元,其后刘某多次找到陈某索要欠款,陈某因生活困难无法清偿该笔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以每年利率为元计算利息,直至欠款还清为止。后陈某因身患疾病无法偿还,刘某无奈将陈某起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年7月31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因陈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刘某遂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陈某因身患疾病,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去世。经网络查控,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实地走访发现,陈某生前在该村承了一块林地,该林地作为陈某的遗产,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财产。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如接受遗产,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本案债务的还款责任。查明情况后,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即对该林地采取了查封措施。承办法官多次到村里、镇里协调,并约谈陈某的继承人,为其释法明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的妻子、女儿和儿子认识到欠债还钱不仅仅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更是讲究诚信、树立人品、为人处世的根本,陈某虽然过世,但其尚未清偿的债务,是每个人心中绕不过去的坎儿,一味逃避是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的。同时,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家的困难情况,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刘某争取理解支持,刘某最终以元结清双方债务。最终,在镇里和村里的帮助协调下,陈某妻子和女儿将林地上的树木以市价出售给木材加工厂,所得价款由其女儿补足至元送到了东丰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顺利结案!

执行员手记:“人死债灭”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认定的道理。虽然确实存在很多因为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无力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形,依据现行法律,这些债务也不能依据封建社会的规矩“父债子偿”,但并不代表债务人过世,其债务自然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或其遗产管理人(代管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执行人陈某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经过办案人的释法明理,其继承人才能积极为陈某清偿债务,成就一段诚信佳话。

原标题:《遗产还外债,诚信促和解——东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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