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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5/4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简介

包自莲,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东村法庭负责人。

张慧,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东村法庭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包自莲书记员:徐海涛

二审合议庭成员:殷连泽、栾建伟、刘海波书记员:吕冠晓

编写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张慧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芦强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殷洁茹

原标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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