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主要负责工会的会计核算,反映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工会预算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
第三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依法筹集资金、配置资源、管理经费,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项目支出审批权限
(一)单笔业务费用支出5万元以下的,经工会副主席审核后,报工会主席审批。
(二)单笔业务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报工会委员会审议。
(三)单笔业务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工会全体会员投票审议。
第五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独立核算、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经费在职工活动、职工维权、业务开展、行政管理、补助下级和工会建设等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实行现金和账务分管制度。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由财务部确定专人负责工会会计账务工作。
第八条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交后勤部保管。
第九条定期做好银行存款对账、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目。
第十条更换财务人员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工会指派的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清册一式3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归档一份。
第十一条工会财务工作接受工会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现金、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收入必须开收缴票据,当日入账,当日存银行。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利用工会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领用支票必须填上时间、用途和限额,办理领用审批和登记手续,支票签发后,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收款收据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缴交、检查等事项。设置收据专用登记簿,如实进行购、用、存记录。
第十五条出纳使用的收据应向会计领用,会计在专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收据的日期、收据号码和本数。出纳在“领用栏”签字,并做好保管工作。严禁私自购买、借用、代开、套开、撕毁收据。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整理复写收据,项目填写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或超票面限额使用,不得拆本分散使用,作废的收据必须全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出纳收到现金或银行转账款项时,应在开出收据时在“存根联”上盖“现金收讫”或在“记账联”上盖“转账收讫”章。
第十八条出纳必须于每月底对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收据领用人出现工作变动时,必须把其领用的全部收据收回核销。
第十九条对整本用完的收据,应及时交给会计审核注销。
第二十条收款收据存根保管期限五年,期满后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销毁。
第五章报销审批
第二十一条工会费用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单。
(二)单笔业务费用支出5万元以下的,经工会副主席审核后,报工会主席审批。
(三)单笔业务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报工会委员会审议。
(四)单笔业务费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工会全体会员投票审议。
(五)出纳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报销项目,做到经办人不办,主席不批,会计不报销。工会财务不支付社会摊派的费用,不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三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组织活动,如确需备用现金时,必须经工会主席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在活动结束10天内办完结算手续。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经费的收支和使用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和改进建议向工会主席书面报告,必要时抄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五条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一)及时向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情况。
(二)根据职工意见,适时公布工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每年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工会会员大会上报告经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昶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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