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案一般会涉及到多个事故原因。不同事故原因的行为主体,其职责与事故原因的关联方式和程度不同,以及行为主体主观过错大小不同,决定了行为主体对事故结果具体责任的大小。同一行为主体内部,不同的参与人因职责不同,参与人的责任也需要具体分析判断,比如,生产、作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生产作业人员),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下统称管理人员),对事故结果具体责任的承担,也有其复杂性和相当的疑难性。
管理人员因其对生产、作业单位有更高的决策权、控制权、管理权,其决策、管理、控制行为对生产、作业的实施可能有更大的原因力。但是,社会实践中,具体生产、作业的复杂性和事故的预见、预防、避免的难易程度各有差别,不是所有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管理人员都有能力、有条件预见到事故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避免,管理人员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甚至管理人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事故的隐患首先被生产作业人员发现或者获知,但生产作业人员没有汇报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包括正常履职发现或者获知事故隐患,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因对事故隐患没有主观认知且无过失,其没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不应对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不能因为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就认定管理人员对事故的责任必然大于生产作业人员的责任。
如果事故的隐患汇报或者通知给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管理人员有条件和能力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如果汇报或者通知给管理人员的事故隐患不客观、不全面、有遗漏、有错误,管理人员对此尽到了审查责任,导致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决策、安排、部署,没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汇报职责的生产作业人员对事故的责任,应当大于管理人员对事故的责任。
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知情后,如果采取措施预防、避免事故依赖于技术人员的技术方案,管理人员在保障了技术人员制作技术方案所需要的条件后,因技术方案原因导致没有能够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技术人员对事故的责任,应当大于管理人员对事故的责任。
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知情后,对措施进行了合理的安排、组织、部署,由于具体实施人员没有贯彻管理人员的安排、组织和部署,导致事故发生的,措施的具体实施人员对事故的责任,应当大于管理人员的责任。
如果事故隐患是管理人员在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了解到的事实,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没有了解或者没有全面了解到事故隐患,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生产、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其对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管理职责与事故隐患的关系、其对事故隐患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是否存在过失、了解隐患后其是否对避免事故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过失等,均直接相关。
在对管理人员可能承担责任的分析过程中,应当立足于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事故隐患的情况,具体分析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的主观认知范围、程度及该认知有无过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没有能够避免事故发生与管理人员职责的关联程度,深入判断管理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靳学孔律师
年9月22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isfeny.net/pxynxzz/9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