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人说过,如今的结婚状况是:过去的结婚是同舟共济,而如今的结婚则是一场交易。老人们很难想像到了他们这个年纪,五六十后这一代的离婚率实际上是很高的,大部分都可以和睦相处地度过一生,即便是在继续的过程中有纷争与冲突,也可以互相谅解与包容,最后将这段感情维系下来。但近20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在攀升,根据民政部公布的统计,到了年,我国已有.1万对夫妻和.3万对夫妻。在年至年间,离婚率持续攀升,持续18年之久。
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的发展进步,时代的变化,经济压力过大等。但有一样东西,却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几年更是如此,这就是房子。根据《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的统计,目前我国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债务的案件占到了50.82%,涉及到了孩子的案件占到了70.52%,涉及到了财产分配的案件占了85.25%。可以看出,财产的分配问题已超越了婚姻中的孩子的抚养权之争,成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
这也跟最近几年的物价涨幅太大也有一定的联系。在物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房子的购买不再只是个人的问题,更成为了一个影响到全家人的问题。从中央银行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居民的财产结构中,实物财产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房屋财产所占比例超过80%。根据一家相亲网站的统计,离婚率和所在的城市也有一定的关系,越是昂贵的房子,离婚率就越是高,近些年来,离婚率在一二线城市中也是最高的。
另外,最近几年,利用离婚来炒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人都是靠着“假结婚”,才能拿到首套房30%的首付,然后再用30%的首付去买房子。所以这两年来,很多热门的大城市都对“假离婚”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由此可以看出,在一段婚姻中,房屋起到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在离婚的家庭中,房屋也变成了一个必须要争夺的东西,因此,夫妻之间为了争夺这个东西而闹出的矛盾,甚至是打官司的事情都是经常发生的,因此,与此有关的问题纠纷也变得更加复杂。所以,为了减少离婚率,也为了更好地解决与财产有关的争议,《民法典》从今年一月开始,将会对离婚的人执行新的法律,不再有任何争议。
一、未婚先居
在婚姻开始之前,一方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获得了一套房子,房子落在了自己的名义上,并且已经偿还了个人贷款,或者是全款购买了房子,那么房子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在结婚之前,一方用个人资产来支付了首付,房子是在自己的名义上。婚后,一方用自己的共同财产来还贷的,房子就是个人的,而夫妻共同还款所付出的款项,还有房子所对应的财产升值部分,则由两人平分,没有还清的债务被视为房产登记一方的债务。房子是以两人的名义登记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提前达成一致,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管是谁的投资,都是一视同仁的。但是,如果之前已经达成一致,并且签署了合法认可的协议,那么就会根据协议来分配房子。如果一方的家长为自己的孩子提供了一套房子,而且房子的产权是以孩子的名字为准的,那么这套房子就是他们的婚姻财产。若以夫妇二人之名义登记,则被认为是一种父母亲之赠与,其财产应归为一方之共有财产。
二、结婚购买房产
婚后,一对夫妇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义上,并已缴纳了所有的房款,这套房子就是一套房子,它是一套房子,它就是一套房子。假如房子仅仅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那么房子就作为个人财产来对待,但是房子还没有偿还的部分和房子升值价值的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也就是他们的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将配偶的姓名登记在房屋证书上,这是一种赠与,也是一种共有财产。一对夫妇在婚后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不论是以一方的名义或以两个人的名义购买,都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如果一方家长全部投资,房屋登记在投资方子女的名义上,则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明文规定是无偿赠送给一方的。如果一对夫妇在结婚之后,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就会被记录在孩子的名下,如果孩子还没有成年,那么就会被寄养在孩子的名下,如果孩子还没有成年,那么房子就会被寄养在孩子的名下。若有三人共同拥有,应由三人平均分配。
三、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条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九、七、七、六、八、八、七、九、八、六、九、十、八、十一、九、十一、八、十二、九、十二、七、十一、七、十二、十一、十一、十二、十五、九、十五、十五、十二、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四、十四、十三、十二、十四条关于夫妻之间的约定,是指一第三条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要不是用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上,也不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就应该由债权国来承担。例如,夫妻一方因为赌博而欠下的大额债务,当欠债方想要通过变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来清偿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果是因为买房而欠下的房贷,或是因为买车而欠下的车贷,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条: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有的财产,或编造虚假的债权,意图侵吞对方的,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中,可以减半甚至全部不给对方。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以上情形,则配偶在婚姻关系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现在的离婚大多都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起的,早在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就已经颁布了,取消了离婚的时间限制,所以结婚和离婚都可以在当日办理。许多夫妇常常在头一回争吵,二回二回登记,办好了离婚的一切,到了三回才后悔莫及。为此,我国《民法典》增加了“冷静期”条款,将我国的婚姻登记分为五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核-登记(颁发)”。
该单位在接到该单位的请求后,可以撤销该单位的请求。离婚的,由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如果没有提出,则被认为是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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