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一、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法人。如果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规定,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裁定法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裁定执行分支机构财产。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57规定,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的,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法人为被执行人,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法人分支机构的特殊之处,民法典也有新的规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尽管其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其本质上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以分支机构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赔偿办法:法人直接承担或者先以法人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三、追加的条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一)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的,法院必须经过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里要求必须审查以后,确认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才能追加。如果算是不能清偿呢,实践中应该终本以后,再追加,这是技巧。
(二)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同样是法院必须经过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同样是技巧,需要终本后再追加。
四、典型案例,申请人可以搜索查阅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案号()黔05执复44号,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到。
分析:
1、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基层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直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
2、法人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院在没有审查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直接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应该撤销,最后中院撤销了原追加裁定。
五、总结说明技巧
这是一例追加被驳回的案件,由于基层法院没有经过审查是否属于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直接追加被执行人,中院纠正错误,撤销了基层法院的裁定。所以,必须经过终本的案件,才能确认不能清偿债务,再申请追加。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专注执行案件,资深法律人,执业宗旨:立足北京,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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