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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与适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4-4

信息源于:环中商事仲裁

导言

公共利益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安全阀”,在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几乎所有国内仲裁法都将违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UNCITAL《示范法》第34条(2)款(b)项对此亦有规定。在我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样也是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但因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影响较大,公共利益本身的内涵和外延不易界定,也给法院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实践中,我国法院在把控“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场景方面总体而言较为审慎,只有在仲裁裁决结果确实涉及“不特定群众利益、重大公共价值”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才可能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本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考虑到“维护金融秩序”这一公共价值的基础上,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案给仲裁员所带来的启示在于,在厘清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同时,同样要重视所作仲裁裁决所可能带来的后果、社会影响。

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粤03民特号

裁判日期:年4月26日

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

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年8月21日作出的()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

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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