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阐释
家事代理、日常家事代理都是学界讨论的热门词汇,显而易见,此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顾名思义,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更小,其属于家事代理的一部分。日常家事代理关系基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产生,该代理成立的基础是法定夫妻婚姻关系,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是家庭内部的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很大区别。此外,有部分学者将日常家事代理的定义广义化,将日常家事代理定义为: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中,家庭内的成员可以代理其他成员,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范围限于日常家庭生活消费。但该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此,在这里我们仅讨论由法定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调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权限——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规范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是家事代理权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作为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构成部分,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可以代理配偶他方。”[3]故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行使逻辑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行为,并且该行为的范围仅限于日常家庭事务,那么该行为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性质
(1)以身份关系为前提
双方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前提必须是法定夫妻关系,也即,只有当夫妻身份关系确定时,配偶一方才可以代理另一方,双方才可以互为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权不是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其行使不会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身份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结婚、离婚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基础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即夫妻关系,双方才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且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例如交易、娱乐等有关日常家事的行为,但其不能够代理另一方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可以被理解为其属于身份权的范畴,但该权限并不能代理另一方的身份行为。
(2)代理权法定且具有特殊性
首先,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法定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定夫妻关系,法定夫妻关系基于法定婚姻产生,在日常家事上,互为配偶的一方代理另方是法定婚姻当然的效力。非由法定,自然不存在日常家事代理,更不可能有该权限。
其次,日常家事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正是基于这种区别,日常家事代理权具有特殊性。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是为了实现夫妻间日常便捷,家庭生活便利。在法定夫妻身份关系成立后,日常家事代理权得以确立,配偶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为法律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可以相互灵活转换,夫妻双方互相代理对方,互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这与一般的民事代理具有明显的区别。
此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代理范围仅局限于“日常家事”,其范围较普通民事代理更为狭窄。
(3)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只要与第三人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与许可,即不需要另一方的授权就可以使该法律行为成立。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上分析,该行为成立后所产生法律责任,另一方需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日常家事代理具有特殊性,但其仍是代理的一种,权限行使也需要符合代理权行使的逻辑。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被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范围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仅局限于日常家事。我国目前的家事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的具体范围,但根据学界对于日常家事的理解,争议并不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①家庭必要日用品的购买;②家庭所需的医疗服务购买;③家庭的文体娱乐支出;④子女的教育支出和家庭成员的个人发展支出;⑤限于家庭的雇工决定,如家政等;⑥必要的人情往来,如红包、接受别人馈赠等。
3.价值
(1)内部: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
婚姻造就家庭,双方基于法定婚姻形成法定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身份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日常家事代理权从夫妻关系中来,又调整夫妻关系。它规定了在日常家事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可以代理另一方。从人格权角度看,过去的婚姻法立法主要从家庭本位主义出发,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家庭中的个人利益均衡化逐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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