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仁,老人王某无人照顾,表侄儿齐某照顾老人生活,王某表示去世之后把个人存款给齐某,以表达养老之恩。老人去世后,银行却因手续不全不可以取款,齐某把银行告上法庭。王某因家庭贫困,父母已去世,无兄弟姐妹,也没有妻儿,孤身一人,被评为村里的贫困户。随着王某年龄逐渐增大,逐渐步入老人生活,发现自己身边没有一个亲属,无人照顾。令人高兴的是,王某还有一个超出3代的亲戚齐某,是自己的表侄儿。王某与表侄儿日常联系比较多,关系也比较融洽,双方遇到困难都会互相帮助,共同渡过难关。
久而久之,王某与表侄儿齐某的关系越走越近,再加上王某的妈妈与表侄儿奶奶的亲属关系,两人关系更加亲密。齐某也非常照顾王某的老年生活,时不时就给予生活帮助。不过,王某的年龄越来越大,身体已经大不如以前,很少有地方雇用他,经济来源没有保证,再加上还有一些基础病,独立生活的能力降低,王某自己居住在院子里很危险。最终,为了能够让王某安稳地度过晚年生活,经过协商后,一致决定由表侄儿齐某照顾王某的老年生活。王某了有了表侄儿的照顾,亲朋好友们都很放心。
为此,王某与表侄儿齐某在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让王某的老年生活有保障,同时齐某赡养王某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也是对表侄儿照顾王某的一种报答。
协议内容为:一是签订协议后,王某与齐某一起生活,王某的老年生活由齐某全权负责,期间还需要承担王某的生病费用、生活费用等多项开支,再也不用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发愁;二是王某的老年生活水准不可以低于表侄儿齐某家的任何一个人员,必须要确保王某的生活质量,吃穿上面不可以受到一点委屈;三是王某生前的住房、财产以及存款有权自己做主处理,表侄儿齐某不可以过多干涉,除非自己百年之后才可以进行管理;
四是王某去世之后,所有的殡葬事情都由齐某操办,做好去世后的安置工作,所以整个养老以及善后都是由表侄办理;
五是王某去世之后,王某名下所有的房产、存款、财产等遗产都应该由表侄儿齐某继承,可以自行处理,别人无权干涉。就这样,齐某与王某都同意协议的内容,双方并签订了协议。王某就跟随齐某开始他的老年生活,享受生活的乐趣。但是好景不长,年3月13日,王某外出不幸猝死,也没有提前交代好事情。表侄儿齐某按照协议内容,给王某办理了后事,让他体面地离开。
随后,表侄儿齐某到银行查看王某的存款,经过查询之后,可以得知活期存款有.7元,定期存款有元,齐某表示要把钱取出来。令人意外的是,银行表示钱取不出来,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据,也就是公证文书,证明王某是把财产继承给齐某。齐某表示王某已经去世没有办法办理相关证明。无奈之下,齐某只好将银行告上法院,经过法院审判后,齐某获得了王某的财产。幸好,这是一个满意的结局,否则就会寒了像齐某这类人的孝心。1、遗嘱公证必须由本人到场办理,王某已经死亡,无所以无法办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是法律认证的一种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而遗嘱涉及个人重大的财产权益,所以要求本人到场是一种验证,防止有人伪造遗嘱,此规定可以理解。因此,本案的王某已经死亡,两人的遗赠抚养协议属于遗嘱的一种,因为王某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根据规定,王某死后齐某就无法帮助代替办理该公证。2、银行按照内部规定执行,好像也没有什么过错。
银行内部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众所周知,到银行办理任何事情,都要按照银行的规定来,比如离柜概不负责。银行为了保险起见,提取死者存款的,要求必须提供公证遗嘱,目的防止他人冒取,保障自身权益。3、齐某起诉银行,银行提供不了证据否认其具有继承权利,必须返还存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抚养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和他人约定,你养我到老,我死后财产归你。王某存的钱在其死亡后,自然转化为其遗产,应当看有没有法定继承,再看有没有遗嘱继承,最后再看有没有遗赠抚养协议。而本案中,齐某出具了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权利根据该协议获得遗产,至于没有公证就无法取钱,其并非法律规定,而是银行内部规定,法院据此判决齐某胜诉,银行应支付存款及其利息6万多元,当然还要承担诉讼费多元。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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