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
moe.edu.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5月20日。
此次修订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新增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第四条),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置程序及其职责(第十八条),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应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
2
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作为基本目标。一是扩大政府奖励表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范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第三条)。二是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第五十一条)、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第五十二条)、用地优惠(第五十四条)、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第五十八条)、鼓励设立保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等。三是有限放开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允许举办者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但要明确用途,接受监督(第九条);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是进一步明确差别化支持政策。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3
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
《征求意见稿》从规范设立主体,完善审批程序等方面对原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一是明确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举办其他类型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五条)。二是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限制,明确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增加了限制条件(第七条)。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范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求(第十一条)。四是对集团化办学行为作出规范,明确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对所举办学校承担管理、监督和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十四、十五条),并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做出特别规定,保证其具有稳定的办学条件(第二十条)。
4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治理
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是保障民办教育稳定发展、提高质量的基础。《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规范了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是完善招生规则。明确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的范畴,规定省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招生规则,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测试(第三十条)。二是加强教学与课程管理。明确民办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课程、使用教材的要求,规定使用境外课程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八条)。三是着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包括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还应包括社会公众代表并可设立独立董事(第二十五条),增强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多元性、开放性、公共性;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六条)。四是对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提高学校自我管理的能力(第十八条)。
5
规范教育培训机构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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