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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特殊失踪和死亡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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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比如生病去世,民事权利能力当然终止。

民法之所以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生特殊情况下的法律关系的处理。今天我们来比较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异同。

一、申请条件:

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因战争而失踪的,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日期开始起算。

利害关系人覆盖范围很广,既包括亲属也包括跟失踪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等。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前提条件中下落不明时间可能有重叠,所以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如果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只会认定为宣告死亡。因为两者的法律后果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宣告死亡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例外。如果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是不用等2年的。比如之前的马航事故,一旦证明不能生存,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二、对财产的影响

1、宣告失踪:

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没有上述代管人或者对代管人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需妥善管理财产,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财产代管人失职,利害关系人可请法院变更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主动请法院变更代管人。

另外,虽然代管人要维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仍可以从代管财产中支付。这也是为了防止某些老赖故意搞失踪来逃避债务。

2、宣告死亡:

由于宣告死亡的结果等同于一般的死亡,财产按继承法处理即可。由于继承法中涉及死亡时间,法律做了特别规定。

非意外事件导致的,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三、对亲属关系的影响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及后果

1、对财产影响情况如下:

1)宣告失踪: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有权请求按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主体返还财产。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如被宣告死亡人A有一套房屋根据继承法由其配偶B继承,后B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C。A可以请B返还房屋,但因房屋已出售,无法返还,只能请B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很多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涉及到熟人作案,法律还规定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被宣告死亡并取得了财产的,除将财产返还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亲属关系的影响:

1)宣告失踪:由于是暂时状态,申请后至恢复前对亲属关系都无影响。

2)宣告死亡:

婚姻关系:原则上自动恢复。但配偶如果1)再婚,或者2)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还是处于终止状态。

子女关系:自动恢复。但如果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即收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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