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本故事纯属杜撰)
大郎是本县城的手抓饼大户,几乎本县的手抓饼都是他的食品厂供货的,提到大郎,没有不认识的。大郎和金莲生下一个小儿子,小儿子长得很帅气,一家三口过得很幸福。不过传言金莲和食品厂总经理西门有不正当关系,但是也没有实锤证据,风言风语的只有大郎不知道!
一次外出谈业务,大郎乘坐的车在偏僻地段出意外了,其他人都死亡,只有大郎生还,不过大郎也失忆了,由于地处偏僻,大郎只好漫无目的的走路到当地的小城市,从此过着流浪的生活。
大郎就这样失踪了5年,金莲作为妻子,一直对外宣传会等待大郎回来,因为她对大郎一往情深,非常专一,她相信大郎一定还在人世的,所以不肯申请宣告大郎死亡!这也获得了远近民众的赞美!
而实际情况呢?是大郎的父母自从大郎失踪后,老无所依,他们本是农民,没有退休工资,又没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自己,大郎在世时他们不愁吃喝,所以也没有什么积蓄,自从大郎失踪后,他们的日子越过越紧了。而金莲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人,也不愿意拿什么钱来给老两口花!而自己却和西门过着花天酒地的日子。
问题
那么,作为大郎的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大郎死亡吗?
法理分析
大郎失踪了5年了,虽然他实际上并没有死,而是失忆了在外地流浪。但是依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失踪满4年,大郎的父母,就可以申请宣告当事人死亡的,从而依据继承法获得一部分遗产,过上比较稳定的生活!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前民法通则的关于申请宣告死亡,有排位顺序的。他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的配偶不答应申请宣告死亡,其他人是不可申请的。那么结合本故事的话,金莲可以一直控制申请宣告大郎死亡的事情,从而实际上掌握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民法典实施以后,按照此条的文意理解,应当是没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先后顺序排位的。
只要是足以达到需要申请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宣告该他死亡!那么有人要问了,失踪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他死亡吗?
认为,债权人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通俗点就是要钱,那么只要申请申请该自然人失踪就可以了!然后让财产代管人代替失踪人偿还债权即可,所以笔者认为失踪人的债权人是不需要申请失踪人死亡的!
信息增量之宣告死亡相关信息
1.对于同一个下落不明的人,有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只要达到了条件,优先宣告死亡!
2.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就是推定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日期。而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则意外事件发生之日是推定失下落不明人死亡日期。
3.宣告死亡不是真一定死亡了,就比如本故事的大郎,其实他还活着,在外地失忆流浪。虽然他被宣告死亡了,但是不影响他在这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说,他在流浪期间通过努力发达了,谈了一些大合同,等将来他复原了,不能说,你这段时间其实是个死人,所以你谈的合同无效!
4.如果大郎恢复记忆了,亡者归来,他和他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大郎的身份又恢复了,又是响当当的手抓饼大户。
5.如果大郎被宣告死亡,大郎和金莲的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金莲就是合法的单身了。如果大郎亡者归来,并撤销死亡宣告了。金莲和大郎的婚姻关系又自动恢复了。但是假如金莲已经和别人结婚了,那是不构成重婚罪的,也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或者金莲没有结婚但是她向民政局特地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也要尊重金莲意愿!
6.假如大郎被宣告期间,大郎的儿子被西门合法的收养了,大郎亡者归来撤销死亡宣告了,不得以自己没有同意过为由,主张西门对他儿子的收养无效。即使西门同意,也不能改变这种收养关系的。
7.大郎假如亡者归来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因为继承法而获得大郎的财产,都应该返还给大郎,如果无法返还的,应该适当补偿。
如果金莲其实知道大郎在何处流浪,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大郎被宣告死亡的,不但要返还财产,还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总结
综上所述,只要下落不明满4年,大郎的父母是可以申请宣告大郎死亡,从而通过继承获得部分遗产,这样也不会让大郎的财产份额只抓在金莲手里,老人也可以让日子过得比较稳定一些。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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