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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观察个人破产或可豁免债务欠债还钱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6/20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北京11月9日电(彭宁铃宫宏宇)近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个人破产债务人被豁免90余万欠款成网络热搜话题,并引发广泛热议。个人破产和解可豁免债务,让欠债还钱不再天经地义?甚至可能催生更多“老赖”?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有无必要性?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接受中新网“中国新观察”栏目专访进行了解读。访谈实录摘编如下:中新网:去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条例》从出台到现在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这是创新,有反对者则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应该“父债子偿”。如何看待不同观念之间的冲突?徐阳光: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法,尚未制定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深圳是我国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我个人是坚定地支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面向所有类型的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制度的。但是我也知道,有很多人对个人破产制度是持反对态度的,甚至是很抵触。关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老百姓熟知的这种观念,它到底跟个人破产立法兼不兼容,这也是现在社会上比较热的一些话题。有些人反对个人破产立法,就拿这些传统观念来作为依据。这个话本身没有错,当签下了借款合同的时候,就意味着产生了合同的义务,意味着承诺了要还款。我们要信守承诺,言而无信肯定不行的。但是如果机械地理解这句话的话,那么企业破产法都不应该有:当一个人真的丧失了还款能力,或者是一个企业丧失了还款能力,到底是让他一辈子背上债务的负担,没有办法恢复成为一个有活力的市场主体,还是提供一个法律的救济,让他卸下一些债务的包袱,轻装上阵,重新成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份子,为我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现代破产法的理论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是纯粹的私人自治范畴的事情,已经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纯粹的事情,而涉及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涉及到其他的社会主体。比方说,一个个体,以自然人(为例),不管他因为什么原因负债,如果他陷入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法律不提供救济的途径,那么这个人可能,轻者这个人可能就会沦为需要国家去救助的对象。再重一点,如果他生存遇到困境,债务还不清,永远走不出来,就永远背上了这个包袱,永远都没有办法卸下包袱,东山再起,再来创业;重者精神上可能也会出问题,他甚至有可能去从事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债权债务关系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运行,它是跟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现在开始考虑用个人破产制度来为陷入沉重债务困境的一些人,提供一个走出困境的办法,财务上救济的机制,而且也是精神上救济的机制。“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这些观念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褒奖。道德和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分开的。道德上我们引导、倡导大家欠债就要还钱,倡导儿子替父亲还债,但是法律上,父亲也好,儿子也好,每一个(人)都是个独立的个体,传统观念很多是道德层面的评判,个人破产立法是一种法律上的价值权衡,不要混淆在一起。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认可、接受和支持国家的个人破产立法。资料图: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朱族英摄中新网:此次深圳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审结上了热搜,大家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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