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送审稿公布近3年后,5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别在与送审稿对比语境中简称正式稿)终于正式公布,将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正式公布的《条例》,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这是送审稿中没有的。并且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整体上看,正式稿较送审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调整幅度最大。我们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解读,从变化中看未来。
义务教育阶段趋严
禁止公转民
《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禁止使用境外教材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送审稿中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都是同样的规定:“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合法渠道引进,使用前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跨区招生
《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去掉了送审稿中的“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这一句。
禁止学科类入学考试和提前招生
《条例》第三十一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与送审稿相比,明确了入学考试的科目:学科知识类。
禁止兼并收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条例》第十三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条为增加条款。
禁止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此条为增加条款。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办学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理事会、董事会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送审稿中并没有“成员中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代表”的规定。但是,较送审稿,正式稿去掉了“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成员”这一规定。
整体上利好职业教育
《条例》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虽然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条例》第七条)。另外,在选用教材、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办学、招生方面也有区别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但其他民办学校可以。《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但后面紧接着规定,“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鼓励在线教育需要办学许可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但是在办学资质方面,由送审稿的“互联网经营许可”改为“办学许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加大监管力度与处罚力度
如上文所述,《条例》完善了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机制。除此之外,还加大了监管与处罚力度。
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系统
《条例》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相关条例规定情形的,送审稿的处罚是1至3年从业禁止,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正式稿改为:
“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违法情形也有所调整,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其中增加了“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情形。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情形:“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在第六十三条第(八)款,送审稿是: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竞争等扰乱招生秩序、破坏平等竞争环境行为的;正式稿改为: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对于违反《民促法条例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由送审稿的“限制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新办民办学校”改为: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办教育的回归教育
《条例》第六十条去掉了“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或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这句话。“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这些没有变动,送审稿和正式稿一致。
另外,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25%降为10%,《条例》第四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送审稿中的此比例是25%。
送审稿与正式稿都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在税收方面,《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方面,正式稿中去掉了送审稿中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这一句,用地政策有所放宽。“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这一点,正式稿与送审稿都有明确规定,显示了国家对合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
教育关乎着一个人的未来,也关乎着一个家庭、一个国家的未来。国家保障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等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也要坚持公益性基本原则,共同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的发展。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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