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夫妻公司”。“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夫妻公司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繁荣、经济组成形式多样化的一个缩影,优势也显而易见。
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夫妻公司”的形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当夫妻反目闹离婚时,“夫妻公司”资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问题便凸显出来。现实中,夫妻一方因侵占“夫妻公司”财产而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已不鲜见,一旦处理不当便会惹来牢狱之灾。
张某与陈某(女)经人介绍自愿恋爱结婚,婚后二人夫唱妇随做起了生意。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夫妻俩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家境日益殷实。两人商量,以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成立某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由张某担任法人代表,陈某出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之后,生意逐渐步入正轨,盈利不菲,但由于是“夫妻公司”,两人觉得没有必要计较太多,因此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目,也从来没有进行过利润分红。张某与陈某约定都不在公司领取工资,每月从公司利润中拿出2万元用作日常生活开支。为经营方便,张某以公司法人名义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陈某销售公司名下物业并处置售房款。
可惜好景不长,张某出轨,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在此期间,陈某利用公司授权分多次提取公司售房款余万元,并将其中5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开支,30万元用于归还自己个人债务,剩余20余万元据为己有。张某知悉后心中不满,故以陈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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