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成公论”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与继承时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分析-蒋欢
夫妻共有股权(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与继承时的相关问题,诸如在司法审判中关于“共有”的股权在离婚时进行的分割和继承时进行的分割,面临分割“共有”存在是否可获得股东资格或股权对应的财产性份额,法院司法审判尺度不一。
处理上述问题时,不仅涉及《公司法》还涉及《民法典》婚姻、继承篇的相关法律法规家庭法等领域,还涉及公司和家庭、股东和配偶等之间的关系,涉及分割的股权,不仅仅涉及为家庭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还涉及股权对应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等等,当两者出现竞合冲突时,优先适用哪个法律规则及优先保护哪个法律主体,这不仅关乎公司法与婚姻家庭继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还涉及公司法理念及其影响下的相关股权规则的革新问题。
夫妻共有关系中,当发生继承时,一方名下的股权因基于存在夫妻共有往往需要先分出一半,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对应的这半股权,配偶可以获得股东资格和财产份额;剩余的一半股权进行继承分配,若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相应地,配偶作为继承人之一认可承继股东资格和对应财产份额;但若公司章程限制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那么,配偶作为继承人不能承继继承份额股权部分的股东资格,只能分得对应继承份额的股权财产性权益。但《民法典》继承篇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配偶基于夫妻共有关系先行分得的一半的股权,是否受公司章程不得承继股东资格的限制,往往司法实践法院认可配偶基于夫妻共有可先行分得股权和承继股东资格,那这又有悖于《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剥夺了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精神。
股权是现代社会人们重大财产之一,股权的存在对应的持有人因不仅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还一般兼具有家庭丈夫或妻子的身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家庭关系更具有人合性;当股权作为重大财产,发生两种情境下,多重身份发生竞合和冲突时,就会使股权这种财产的分割规则、标的、程序都更为的复杂,这也是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界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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