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割原则:
1.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2.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消灭后,共同共有财产可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协议不成的,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案例解读——以公司股权分割为例案例一:配偶并非A公司股东,涉及转让的股权不是家庭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协商将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签订《协议》,《协议》落款处盖双方公司公章,双方股东均在《协议》上签名,但其中A公司股权是由甲、乙等人持有,实际《协议》由该二人的配偶代签,甲、乙后对该《协议》内容不予认可。B公司主张甲、乙与其配偶间系夫妻关系,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配偶对该股权有处分权。
◎法院观点: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本案甲乙二人的配偶并非A公司股东,涉及转让的股权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甲乙二人对配偶对该股权不具有处分权,二配偶的代签字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二配偶代签订《协议》的行为对甲乙两名股东不发生效力。
案例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甲乙原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甲通过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持有某公司股权,二人离婚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公司股权归其所有,乙认为甲持有股权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乙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获得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全部份额,即股权应全部归乙所有。
◎法院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利,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司法解释亦在股权的流转、股东资格的确认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故股权本身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股权变价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甲通过他人代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发生在与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乙虽然不能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涉案股权主张权利,但可以对涉案股权的变价款主张应有的份额。乙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主张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不能成立,亦不能对涉案股权的变价款主张全部所有权,但可以在执行法院对涉案股权处置后对股权变价款的一半份额主张权利。
案例三: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方自行决定转让股权并不属于无权处分。
◎案情简介:孙某(女)与张某(男)于年结婚,年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某离婚。张某曾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股19.60%,认缴出资额为98万元,B公司是A公司的大股东,占股51%,认缴出资额为万元。年1月,张某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9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9.6%,实缴5万,未缴9万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其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年7月,孙某以张某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背着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股份,属于显失公平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张某和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主体为股东本人。本案中,张某和B公司均系A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且无需经得他人同意。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和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故该股权转让并不违法。案件审理中,张某认可该股权转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亦无证据证明该股权转让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据此,张某和B公司就股权转让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界定股权是否属于婚姻共同财产以及分割方式
二、股权分割登记问题
(一)提交资料
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完税证明。
仅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完税证明;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二)登记程序
1.申请人带相关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如果通过则开具受理通知书;
2.提交的材料准备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责编:周键涛
领域:私募基金投资、商业纠纷
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和海外管理学和法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资银行及PE投资机构,擅长私募基金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新三板及主板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
作者:尹颖欢
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尽职调查、民商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备司法系统工作经验,在金融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互联网行业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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