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如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不能裁定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此类案件按下列方式处理……3、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二
在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份额时,应兼顾对案外人(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程序保障——关于处分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份额之执行程序的司法实践情况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查、扣、冻层面,但是对如何执行变现的相关程序,则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确保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1.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异议的,可以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例如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2.确定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但被执行人配偶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院()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理由,如被执行人配偶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要求停止执行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赋予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是权利而非义务,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3.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
一般认为,若相关财产份额已经确定、共有财产可以分割而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分割后再予以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的,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
(二)救济途径——作为被执行人配偶,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般均无法避免涉及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处分,因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充分保障被执行人配偶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亦是值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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