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因病去世,财产由其配偶及两子一女继承,后四位继承人共同推选赵某某长子赵某甲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赵某甲向睢宁法院书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查明事实后依照新施行的《民法典》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赵某甲为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继续执行。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中变更遗产管理人赵某甲为申请执行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使案件的执行得以继续,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的弘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变更、追加其为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睢宁法院执行裁决《民法典》适用后遗产管理人选任第一案》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isfeny.net/pxynxzz/10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