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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后买房中父母出资的定性与处理上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6/8

一、前言

随着房价不断上涨,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时提供出资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但由于中国社会风俗及人情世故特点,父母对子女的付出及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均具有较为含蓄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父母因碍于情面在出资时表意不明的情况,这也是发生纠纷时,对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出资款”的定性与处理会产生较大争议的主要原因。

而与父母出资购房密切相关的另一热点问题则是子女的离婚率。民政部年至年期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7年呈现上升状态。年的离婚率虽尚未公布,但根据民政部发布的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年度的登记离婚数量更是达到了年的两倍多[1]。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尤其是涉及离婚的财产纠纷大量爆发,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成常态的背景下,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已不仅限于夫妻之间,已然扩大至出资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近年来,催生了大量的因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民事司法裁判的最大价值在于“定纷止争”,而家务事难断的特点也使得这些诉讼案件或事实难以认定,或裁判依据不足,常常依照现有法律条文或传统司法观点进行裁判不能达到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公平、保障合法权益的良好司法效果。而法院并不能因为纠纷复杂而拒绝裁判,在此类纠纷直线增多的背景下,如何结合典型案例,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相关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案件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为摆在审判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本文拟对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同时结合法院裁判观点,就有关离婚财产纠纷中常见的几种纠纷情形下,对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款的定性及处理进行研讨,在《民法典》确认了赠与为原则的前提之下,分析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审判时可能涉及的利益考量及例外情形的处理,通过法律运用界定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本文仅讨论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情况下对“出资款”的定性与处理,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无涉。

二、“出资款”所涉及的法定概念

当子女的婚姻出现危机时,父母为了避免财产外流或者为了能为己方家庭争取更多的财产性利益,往往会选择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其偿还当时的出资借款。而配偶一方,则往往主张当时父母的出资款实际为赠与而非借贷。因此,一般情况下,实践中针对父母出资行为的定性主要为两种,一为赠与,二为借贷,二者皆为合同法律关系。

从合同的法律特征讲,合同系两个以上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而达成的约定。故不论是赠与还是借贷,父母应对子女及其配偶发出要约,即作出明确“赠与”或“出借”的意思表示,而子女及其配偶应对父母的要约作出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可以通过行为等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立法规定的梳理及演变

1、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以下简称原《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也在第十八条第三项中规定了例外情况,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单独所有为例外。

2、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是对原《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的细化,以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出资时间来推定父母的赠与意思表示,即若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则推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若父母的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后,则优先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既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一种保护,同时也兼顾了出资人,即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3、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以下简称原《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较于原《婚姻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认定的对象主要为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判断父母是否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将产权登记纳入了考量的范围当中。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也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中约定了例外情形,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于该部分的约定,与原《婚姻法》是一致的。

5、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由此,《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实际确立了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提供出资款的定性原则,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从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1万对,其中登记离婚.7万对,法院调解、判决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年离婚率尚未公布,但根据目前民政部已公布的数据显示,年4个季度办理离婚登记的数量分别为61.2万对、.5万对、万对、.3万对,总数已达到万对。

[2]年《民法典》(现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2号,.12.29,.01.01,现行有效

[4]年《婚姻法》(已失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号,.12.25,.04.01,已失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18号,.08.09,.08.13,已失效

作者简介

陈婕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

主要从事婚姻家事、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律服务等非诉业务。

李文沁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TulaneUniversity美国杜兰大学MFIN金融学硕士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学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管理高级研修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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