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三之子张四与李四是多年朋友,张四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万元,办理去欧洲某国家做建筑生意出国手续费用。张四出国后,距今已有二年多没有和家里联系了,是生是死音讯皆无。李四找到张四父亲张三索要张四的欠款。张三没有资金偿还给李四。便告知李四,张四有10亩林地,上面的林木价值人民币4万元左右由我管理。在过8年林木就到采伐期。等林木采伐出售后,就偿还借款。李四碍于朋友关系,就同意张三建议。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新冠疫情流行时,张三感染上传染病,肢体活动艰难,不能管理山上林木,致使林木大量损失。李四看到这个情形,如果再有张三管理张四的林木,自己出借给张四的5万元,就无法实现债权,于是李四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张四财产代管人为张四之子张伟。法院经审理,支持李四诉求,撤销张三对张四财产代管权,由张四之子张伟代管。张伟被法院指定后,找到张三问张四的林权情况,并要求把张四林权证交给他。张三以张伟没有能力和经验管理林木为由,拒不交出林权证给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3款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由此可见,张三拒不交出原代管张四财产林权证给现财产代管人张伟做法与法相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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