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死亡,能否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作者:李舒唐青林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死亡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关心其债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而执行法院则需依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被执行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能否直接变更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不仅涉及对执行程序的深刻理解,还需考量夫妻财产制度、继承规则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实务中,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呢?本文通过一则贵州高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裁判要旨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简介
一、黔东南中院依据()黔2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于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曾某柏与邢某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黔26执54号。因被执行人邢某照于年10月19日因病逝世,申请执行人曾某柏于年8月13日向黔东南中院申请变更邢某照的遗产继承人李某琴为被执行人。二、黔东南中院查明,黔东南州凯城公证处于年8月8日出具的()黔东南凯城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邢某照逝世,其母亲、女儿均声明自愿放弃邢某照的遗产,即贵州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50%的股权,该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万元(¥元),该遗产由李某琴一人继承。三、黔东南中院作出()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李某琴为被执行人,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四、李某琴不服,向贵州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驳回曾某柏的申请。五、贵州高院审查后,驳回李某琴的复议申请。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作为被执行人的邢某照死亡,能否追加其配偶李某琴为被执行人?贵州高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执行人邢某照于年10月19日因病逝世,其遗产由李某琴一人继承。因此,申请执行人曾某柏向黔东南中院申请变更李某琴为本案被执行人,黔东南中院作出()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李某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1.一般来讲,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当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但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据此,在其配偶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1号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黔东南中院作出的()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李某琴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邢某照于年10月19日因病逝世,()黔东南凯城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了邢某照逝世,其母亲、女儿自愿放弃邢某照的遗产,即贵州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50%的股权,该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万元(¥元),该遗产由李某琴一人继承的事实。因此,申请执行人曾某柏向黔东南中院申请变更李某琴为本案被执行人,黔东南中院作出()黔26执异44号执行裁定变更李某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会损害李某琴的合法权利。至于李某琴复议所提股权转让效力待定,以及其为“承债式”股权转让并无收益的复议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综上,李某琴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案件来源
李某琴、曾某柏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债权法定份额并实际受偿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例1:穆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北京高院认为:关于穆某提出北京三中院()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余万元款项不属于穆某森遗产的主张,于法无据,穆某应当在继承该笔债权法定份额并实际受偿的范围内对穆某森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由于穆某2既是相关执行实施案件的权利人,又在()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中继承了一定份额的遗产,因此在案件执行中,要考虑上述情况,确保穆某、穆某2在应当承担责任的限度内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关于穆某提出执行裁定超越审查范围认定涉案房屋为穆某森的遗产及每个继承人份额的主张,本案的执行裁定系根据已生效的终审判决()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并未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作出实体判断、认定,故对其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穆某提出法院将()京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确定为穆某森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案中,穆某2与穆某森因分家析产纠纷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京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穆某森应当向穆某2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此调解内容即为穆某2与穆某森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穆某2为债权人,穆某森为债务人,故穆某此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裁判规则二: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未继承遗产的,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案例2:黄某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在执行案件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某智、黄某确认,二人并未继承杨某琴依据()高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所继承的案涉房产,故本案不符合变更该二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对于魏某光、黄某、黄某洋所提变更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驳回。需要指出的是,鉴于黄某智、黄某明确表示并未继承案涉房产,今后该二人不得再以继承人身份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鉴于魏某光、黄某、黄某洋向北京二中院明确表示,其在本案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系基于案涉房产的继承事实,故该院对于其他事项未予审查处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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