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升高。婚姻的破碎,给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5月7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徐汇区召开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抚养费资金监管工作会议,徐汇区检察院、徐汇区法院、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教育局四方委托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以提存公证方式,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汇入徐汇公证处未成年人抚养费监管提存专用账户,并在四方共同监管下,由徐汇公证处每年定期分批向被抚养人支付,用于被抚养人在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从而统筹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合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徐汇公证处在徐汇区检察院、徐汇区法院、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教育局的大力支持下,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成果转化成为服务群众的能力,积极参与四方签订的《关于设立抚养费提存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将于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设立并运作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公证专用账户,多方合作监管,解决了家属互不信任、判决执行困难、资金缺乏有效监管、司法保护困难等因抚养费纠纷而产生的各种难题,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抚养费监管开启了新思路,彰显了公证法律服务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预防纠纷、化解矛盾、防范风险、保障权益的独特职能优势,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贡献了公证力量。
实/践/案/例
图源:来自网络
未成年人陈某系卢某的女儿,双方因支付抚养费产生矛盾。原告陈某(由其母亲陈母代理)诉至徐汇法院,要求卢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卢某于年一次性支付年-年抚养费70万元;2、卢某从年至年每年7月支付陈某当年抚养费10万元。
法院调解结案后,卢某支付了调解书的第1项70万抚养费,但陈母担心7年后卢某离境,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年-年的抚养费,于是陈某(由其母亲陈母代理)向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陈某与卢某的抚养费纠纷一案,检察院予以受理并出具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经检察院调解,卢某同意于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年至年的抚养费万元,但担心陈母挪用抚养费、不能持续的专款专用于抚养陈某。经检察院与公证处对接,公证处可以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通过公证提存可以解决双方的顾虑:卢某一次性将万元转入公证处,由公证处从年起按年向陈某支付抚养费。
之后,陈某与卢某在公证处签订协议,由卢某一次性将抚养费万元提存至公证处指定的提存账户,公证处按照协议约定从年起分10年每年将抚养费10万元转给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签订协议后,卢某将抚养费万元打入了公证处的提存账户。
Part0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提存事务
注: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
注:第三条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Part02
公证要点
1、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但担心抚养费用途的,可以申请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
2、办理抚养费提存公证时,双方应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期限、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公证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未成年名下的特定账户交付抚养费。
3、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门提存账户,不得擅自挪用提存款。
Part03
现实意义
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日益攀升,孩子的抚养费支付确实是个头疼问题,现实生活中,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拖欠不及时或不予以支付的情况屡有发生。同时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抚养费资金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抚养费提存于公证机构,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也是有效的经济保障。因为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提存受领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领取数额固定的提存款,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监管问题是一个亟需完善并且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正确认识与处理子女抚养费的监管问题,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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