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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的运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3-15

摘编自杂志文章《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的运用》,原文刊于《现代商贸工业》(国内统一刊号:CN42-/T;国际标准刊号:ISSN-)年2期。

张红方曹梦婷

张红方(—),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副教授,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曹梦婷(—),女,湖北襄阳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武汉工程大学人文社科基金:“多主体”社会治理体系重构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

作者提到在财产执行案件的实务中,有财产的被执行人故意失踪逃避债务,使得执行程序无法进行,造成财产案件执行难。新制订的《民法典》通过利害关系人的扩张、序位申请的模糊以及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等规定为拓宽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的运用提供一定制度的保障,但仍存在不足,需要从理论与实务层面加以改进,使该制度真正成为缓解“执行难”新视角、新举措。

一、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运用的可能性

(1)相关法律规定

宣告失踪(死亡)制度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以法律推定的方式来确认公民失踪(死亡)的事实。该制度的核心是与财产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在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期限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发布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若该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死亡人)。

(2)可能性分析

这种可能性主要归因于:一是在财产执行案件的实务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固然是“执行难”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有财产的被执行人故意失踪逃避债务,使得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也日渐增多的。

二、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的运用中的不足

(1)注重保护被宣告人的利益,忽视在其他领域的运用

该制度设立的初衷主要还是保护被宣告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但对于被宣告人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到位,存在“选择性失明”,从而忽视了该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的合理运用。法院如此,债权人亦是如此。

(2)财产代管人(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

在宣告失踪制度中,财产代管人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相关规定更多地强调义务以及对其失责后的追偿,这种失衡使得财产代管人并不会因占有财有而获得收益,反而要尽忠诚代管义务。实务中对于这类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代管财产指定合适的财产管理人并不是那么容易(实践中无人可指定也是常见的)。

(3)代管财产(遗产)的债权人维权手段匮缺

代管财产(遗产)被指定的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采取不法手段侵蚀、减损或破坏时,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给债权人提供更多维权手段。在宣告失踪制度中,尽管详细规定了被宣告失踪人归来后可以向财产代管人取回财产并可向财产代管追偿的规定,但对于债权人如何向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以及在财产受损失时如何追究财产代管人的规定则语焉不详。

三、《民法典》时期拓宽宣告失踪(死亡)制度在财产执行案件中运用的对策

(1)从理论层面来看,主要是涉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逐步完善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逐步采用有条件限定的继承原则;

允许遗产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从实务层面来看,应鼓励法院及法律从业人员创新运用

法院及法官应主动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应大胆尝试。

作者最后提出从目前我国的执行现状来看,执行难的问题依旧突出,仍然需要不断探究解决执行难的方法。要从立法层面,树立执行的权威,从执行层面,强化执行措施,完善执行手段,进而提高执行的有效性。《民法典》中关于宣告失踪(死亡)制度的规定对解决债务人故意失踪逃避债务,辅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具有一定成效,但仍然有待完善,需要不断针对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整,尽可能使得对失踪人财产的保护与债权人债权的保护达到平衡。随着我国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财产案件“执行难”一定会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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