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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宁论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以证券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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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宁:论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以证券犯罪为示例原创张小宁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话题#东方法学,95#原创首发,#法学,#核心期刊,

张小宁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德国年关于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的判决值得我国引鉴。在应对金融商品交易、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生态环境治理、疫情预防控制等经济主体的监督管理失职方面,确立合规负责人的保证人义务是刑事合规机制构建不可或缺的环节。合规负责人的作为义务是一项以监督、阻止、制裁与报告等为核心内容,涵盖范围广泛的“保证人义务”。如欲将其转换为刑法上的保证人义务,必须从规范性视角而非事实性视角出发。鉴于我国目前刑事法律中缺少类似于德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从学说视角来看,最理想的模式是从准作为犯说向机能二分说的演变。而从刑事立法的视角来看,则是实现从缺少明文规定向明文规定的转变。

关键词:合规计划合规负责人保证人义务不真正不作为刑事合规机制机能二分说

合规计划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最热门的话题之一,研究者们围绕合规计划的理念构想、制度设计,特别是在中国的适用性等问题展开了精到的分析。不过,关于合规负责人(又称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问题,迄今为止尚未见到专门论述的文章。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德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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