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拓律师团队子非鱼说劳动法
一.导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愈来愈多的夫妻以家庭为单位实现家庭财富,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限度关涉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方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本文旨在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以增强夫妻婚内财产纠纷的救济意识。
二、法律规范的沿革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以“婚内标准”模式认定,即原则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任何原因发生的债务,无论性质如何,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遏制了当年以假离婚逃避真债务的现象,但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该模式下形成突出问题:一是或过于优待债权人,二是过于忽视非负债方配偶的利益,故在此背景下,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排除了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由非举债方共同承担的认定规则,回应了实践中的问题,加强了对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保护。
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3条和年施行的《民法典》第条都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规定,后者对前者进行了提炼与整合,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三个标准用以判定夫妻共同生活,该标准极大程度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利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管理方式,使得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准确和直接。
三、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注意事项
根据《民法典》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拆解出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不论出借目的。
特别注意:第一,仅有债务人单方签字,尽管字据上称债务系夫妻共同使用,也不符合“共债共签”原则,不能根据字据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即便债权人出示的字据中有债务人配偶的签名,如果签名是伪造而来,也不能根据该签名进行认定。
例1:妻子A欲为其弟购置房屋,向同事借款,妻子A与丈夫B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例2:妻子A向同事借款,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为家庭使用,仅有妻子A个人在借条上签字。需结合该笔款项的数额、实际用途等因素再次推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配偶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的。
特别注意:如何认定为事后追认行为,除承诺加入该笔债务或承认该笔债务的具体表述或签字行为外,事实追认的认定常有争议:如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债务人配偶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和利息的情况,是否应直接认定属于事后追认的情形,还是仅代表其知晓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帮助举债方偿还借款的情况,应区分为共债追认还是赠与行为。
例3:妻子A欲为其弟购置房屋,向同事借款,仅有妻子A个人在借条上签字,但丈夫B事后得知此事,承认该笔借款并帮助妻子A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同事还款。
3.配偶一方举债,只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晓、追认,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注:《民法典》第条家事代理的规定。)
例4:妻子A欲为夫妻新房进行装修,向他人借款,因该借款全部用于夫妻婚房装修使用,该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配偶一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用途,债权人举证证明系共同债务的。
特别注意:由于实践中常见配偶一方用于赌博、吸毒对外负债高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或大额借款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此时债权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债权人进行证明,举证不能的,推定为个人债务,尽可能避免了非举债方配偶“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5.其他例外情况,应排除认定系夫妻共有债务:
5.1债权人未举证婚姻关系的存在。因客观情况债权人无法举证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的。
5.2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按份清偿的。应排除债权人主张的“债务人之配偶”的连带责任。
5.3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已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且该债务由配偶一方举债的。(注:《民法典》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特别注意:如何证明借款前“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系该条举证责任的难点,提请注意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证据意识。
四、结语
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仅对“共同意思表示”进行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阐述。在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结合现有司法裁判案例的情况,故认定“共同经营”、“共同利益”之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亦不在少数,考虑“应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通过研究法院案例的判决要点,通常还会从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债务产生的时间和原因;2.债务款项的使用情况;3.债务签署方的经济状况等;4.夫妻双方任职、持股及经营情况;5.利益获取方式,常见分类为直接获益和间接获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旧可以成为债权人主张的对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析产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实现执行一方的财产。
实际情况可能因个案而异,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激化矛盾,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isfeny.net/zdpxzz/10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