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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分类改革重启,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创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2/28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闫斐/文近期多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征求意见稿》围绕已运行多年的现有信托业务分类中存在的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相互交叉、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特别是既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发展现状和业务实质,也不利于监管对信托业风险防范、回归本源、创新发展等导向的突出问题,按照回归信托本源、明确分类维度、突出差异竞争、保持标准统一的总体要求,通过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以促进信托公司和行业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行业整体长期、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征求意见稿》,信托公司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的维度对信托业务重新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各类信托业务再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整体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不仅与国内其他同业资产管理业务保持了统一监管标准,也与国外同类相关信托业务的内涵总体保持一致。

根据新的分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该业务的私募定位,以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该规定旨在要求信托公司坚持受托人定位,以为委托人服务作为业务的出发点履行受托人管理职责,改变传统融资类业务从融资人资金需求角度出发,设计融资方案继而寻找、匹配资金提供方的业务模式。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要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落实净值化管理,继而为投资者创造真实的投资风险回报。具体按照信托计划实际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是否超过80%的比例,划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以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该类信托业务不得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各类项下再进行进一步细分。

其中,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分类规定,既是监管对于多年来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在提供包括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肯定,也是监管对于信托企业在包括涉众性社会资金、资管产品、债券担保品受托、企业/职业年金受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领域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和广阔发展前景的肯定和看好。此外,《征求意见稿》开创性地明确了信托公司可开展包括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等业务,这些业务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在破产隔离方面的制度优势,提升效率,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主体所不具备的金融功能和属性。尽管相关市场尚处于早期培育阶段,目前也缺乏法律强制要求等配套制度,但无疑蕴含着广阔的潜在市场空间。

第三类是公益/慈善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根据要求,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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