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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师如何区别夫妻财产约定离婚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3/12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经常听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并会产生什么效力呢?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其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若双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遵循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置。这一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外产生债务,且该债务的债权人知道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负债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在签署夫妻财产约定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必须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任何在欺诈、胁迫下签订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约定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若约定内容不明确,将按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效力:对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会有所不同: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的财产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负债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若债权人不知道夫妻的财产约定,或者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捏造财产约定,那么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需以书面形式进行,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此外,夫妻间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该债务应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夫妻财产约定的签订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的协商一致意见。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若已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在反悔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仅可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对于已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这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诚信原则以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约束力等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明确规定了登记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纠纷的受理范围。

总之,在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双方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探讨这一问题时指出,这实际上是赠与人为了换取另一方的同意而作出的离婚协议中的承诺。这种承诺的特殊性在于,赠与人并不是向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履行房屋给付义务,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急于离婚的一方有时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在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通常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并由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当相对方已经按照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后,赠与人也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未履行这一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赠与人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上述精神的体现。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在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将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经常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法院不会给予支持。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表示:“本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本案争议房屋双方原本打算赠与儿子徐某2,但现在徐某2已年满十八周岁,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双方的房产赠与,因此该约定已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该约定,这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撤销是恰当的。上诉人认为双方财产应重新分配,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应再给付元的房屋折价款。然而,由于双方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归上诉人,且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目前该约定并不具备撤销的条件,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赠与条款被撤销,诉争房产现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共有,可以按照双方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致同意涉案房屋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要求按照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元支付其一半价款元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区别。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权益分配。这种约定在双方自愿、平等、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处理夫妻财产纠纷的依据。

而离婚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一旦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分配协议,而离婚协议则是离婚时对财产、子女等事项的处理协议。两者在性质、目的和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内容来看,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经确认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并涉及了离婚事宜。这表明,《声明》不仅仅是关于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结合签署《声明》后双方开始分居,并在同一天出售房屋的实际情况,可以推断出《声明》是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从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声明》的生效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目前,袁某与朱某华尚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声明》并未生效。基于这一点,法院不支持朱某华要求依据《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关于双方争议的车辆,由于它是在婚后购买的,应被认定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出售仍在进行中,关于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的分割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或者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二)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约束彼此行为而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内容通常涉及双方对婚姻忠诚的承诺、对家庭责任的承担以及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等。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夫妻忠诚协议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违反协议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夫妻忠诚协议可能不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在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可能涉及人身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且婚姻法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因地区、国家以及具体案件情况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并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同时,夫妻忠诚协议应当以维护家庭和谐、增进感情为目的,而非简单地规定惩罚措施。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三)“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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