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财产管理 >> 财产管理前景 >> 正文 >> 正文

保险金信托功能QampA上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18

传世荣耀分享

1.保险金信托对客户有什么好处?

借助信托制度在保护、传承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险金信托服务可以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生存金、保单分红(如有)等得到更妥善的运用和保护,按照委托人(投保人)的意愿设置信托条款,在受益人学习、婚姻、生育、工作、养老等人生重要阶段持续得到相应的照顾,尽可能避免因受益人年幼、婚姻变动、债务纠纷、年迈失能等原因导致信托财产被侵占、滥用、操控、分割或追索等风险,使财富真正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而用。

同时,保险金信托还可以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并通过信托财产缴纳保费,避免由于委托人(投保人)可能出现的身故、婚姻、财务恶化或债务纠纷等风险造成的保单被分割、撤销或失效、执行继承程序等。

此外,委托人还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整体规划委托人家庭保险金、现金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更好的进行财富传承和保全规划。

2.保险金信托有什么功能?

1.在父母、配偶、子女之外更大的范围内指定受益人。

2.让信托财产分次、有条件的在受益人不同的人生阶段分配给受益人,助力其幸福一生。

3.以获取信托财产为鞭策;对受益人起到长久的引导、教育和约束作用。

4.让财富真正归属于受益人本人,避免未来因受益人年幼、婚姻变动、负债等问题导致信托财产被滥用、操控、分割或追索。

5.在委托人百年之后仍能实现多代传承规划,荫泽子孙,富过三代。

6.利用保险杠杆,及可分期交纳保费的优势,享受尊贵的财富传承服务。

3.怎么理解保护隔离功能?

无隔离,不传承。保险金信托正是通过信托财产的隔离机制,实现对财富的有效保护。在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成立后,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债务隔离和婚姻风险隔离的功能。信托财产的隔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3,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相隔离。

3.1:信托财产如何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于上述规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前提下,当委托人发生破产、死亡等变故时,不会影响信托的存续;并且对于委托人来说,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与委托人的财产相隔离。

这里需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二,《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三,如果仅仅在保单受益权信托服务项下,仅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若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对应保单的财产性权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归属于委托人配偶或债权人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该保单对应的信托财产(即保单受益权)随保单受益权的变化减少而减少或丧失而丧失或终止而终止,并不能实现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3.2:信托财产如何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根据《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3.3:信托财产如何与“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相隔离?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XX保险金信托合同》中均约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和对应信托财产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XX保险金信托合同》中还约定了: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因此所获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相关非委托人的受益人所获分配的财产,亦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XX保险金信托合同》中有明确的禁止质押和转让的条款,每个信托受益人都有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从而避免法定继承程序。

3.4:怎么理解保险金信托的隔离功能?

在保险金信托的保单受益权模式下,(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仅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当身故保险金、分红(如有)、生存金(如有)等款项进入信托专户后,该等资金即在受托人名下并且由受托人直接管理。除法律另有除外规定外,该等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可实现信托法赋予的破产隔离功能。但在保险金获得赔付之前,如果保险合同出现被冻结、被执行、失效等情况,受托人仅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并不能防范或阻止该等情况,举个极端例子,如保险合同退保,保险人须向投保人返还保单现金价值,该等返还给投保人的资金不进入信托专户,也就不属于信托财产,那么该等资金将无法实现破产隔离。

因此,如果需要实现更好的隔离效果,“让保险更保险”,不妨采用保险金信托的信托投保(即2.0版)模式(即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并指令受托人作为特定保单的投保人,受托人将同时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唯一保险金受益人),在该模式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入信托专户即可以实现破产隔离的功能(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此外,缴纳保费之外的其余资金也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更好的实现对财产的保护与管理。

4.信托隔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从本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委托人来说,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在委托人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的前提下,当委托人发生破产、死亡等变故时,不会影响信托的存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将终止,信托财产将作为清算财产或遗产)。

《信托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法》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法》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信托法》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XX保险金信托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不得赠与,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及因此所获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具有人身性,为受益人个人所有,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从司法层面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行了重申。

第九十五条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广州传世荣耀家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isfeny.net/expxzz/1006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