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及相关规定:律所开设至少一个一般账户(监管账户)专项存放委托人资金。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2、《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详见附件)
3、深圳律协规定: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一般账户(监管账户)专项存放委托人资金的通知(详见附件)
4、经百度及北大法宝,搜索“律师协会代管”、“律师协会奖金托管”、“律师协会资金监管”、“律师事务所代管”、“律师事务所奖金托管”、“律师事务所资金监管”未找到其他协议或单位发布的关于此项的规定。
二、律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保管协议里约定:
A、签署协议时支付
B、完成项目时,由律师从专管账户划转至日常业务账户(此笔费用正常缴税)
C、或协议里另行约定
三、尽职调查。对于资金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资金用途、付款条件以及方式等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涉及的风险有充分的揭示,并给相关当事人做笔录,要求相关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四、严格把关。对专用资金账号的监管、资金进出的条件等程序严格把关,目的是尽到托管律师审慎审查义务。
1、律师所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托管账户,仅用于资金托管。
2、提供监管协议文本给托管账号开户银行备查,银行根据付款备注信息指向支付款项。付款方向托管账户办理汇款手续时,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是支付某某某的某某款项,确保资金只能支付给付款方注明的收款方。
3、律师所建立严格的监管流程:主办律师签名,律师主任审核,财务主管执行。
五、向保险公司购买专项的律师执业保险(需向承保公司确认费用)。
六、税务上的处理:不需承担额外税费。
(一)按照财会25号相关规定:受托代理、代管资金核算,仅做财务会计核算。
制度解读:受托代理、代管资金核算的构成要素:一是接受委托(如受托协议等);二是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他人;三是按照受托约定使用代管资金。
1、当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时:
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2、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时: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二)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财务知识培训——“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七主题讲座综述”的内容来看,托管资金不作为业务收入
因此,代收代付不存在缴税的问题。
七、律所的风险
1、关于经营“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风险。本条风险关键在于“代为收取、代为监管和支付委托人的款项”是否为《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来看,保管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规定的内容;
2)有关判决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与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原告就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享有的债权受让的行为,也是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被告及其他个人、集体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受让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缺乏事实依据且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加之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将该债权转让事实依法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与渭南海浪微排XXX境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且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辩称该《债权转让协议书》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约定的代理费收费标准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本案原告接受刘恩贵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至于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首先该意见与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并不冲突。其第二条、第三条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定义为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亦不能阻却刘恩贵与广贤律所乃至原告间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律师费,对于以参与执行分配金额的20%收取服务费亦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主张刘恩贵签订的代理合同超越了律师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应归于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刘恩贵与广贤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广贤律所将代理合同权利义务转给本案原告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作为协议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2、委托合同本身的风险。
1)未根据保管协议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2)条款约定不明带来的隐藏风险
3)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八、判例(见附件)。裁决要旨:基于当事人的一方或多方的委托,依约履行管保协议的,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范本(见附件),需要更多信息择一范本进行修改。
因不能上传附件,如需附件,请联系作者
转载请注明:http://www.louisfeny.net/expxzz/9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