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
2.《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意图:产权平等保护
3.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要素
3.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3.1.1对“财物”的认定
3.1.2对“数额”的理解
3.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3.2.1对“利用职务便利与非利用职务便利交叉实施”的认定
3.2.2对村委会从事“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行为的认定
3.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3.1关于“公司、企业”的理解
3.3.2对“其他单位”的理解
3.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4.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4.1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4.2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4.3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5.结语
1.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条规定了贪污罪,而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多数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侵占类犯罪日趋攀升,显然单纯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无法满足当时的社会形势,在刑法中增设职务侵占罪已经刻不容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虽然依然未涉及职务侵占罪,但扩大了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谓“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按当时两高的司法解释,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在刑法设置职务侵占罪以前,通过扩大贪污罪主体范围的方式将一些侵占类的犯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中,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以下称为《决定》)中,增加了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但当时的司法解释将其称之为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4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该《决定》的发布顺应了我国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创了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法先河,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年《刑法》第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通过第二款的规定,限定了适用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人员。
年12月1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修改或新增条文共计47条,其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有5条,其将刑法第条职务侵占罪第1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相较于年《刑法》,此次修正案将职务侵占罪有三处变化:首先,法定刑幅度由两档增加至三档,即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其次,将法定最低刑由5年调整为3年,将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调整为无期徒刑。最后在财产刑上,将没收财产改为罚金。总体上看,此次修改使量刑幅度的划分更为精细,增加“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量刑幅度并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体现了国家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更加严厉的立法趋势。
2.《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意图:产权平等保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企业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化的更新,重塑了我国的企业权益刑法保护体系和涉及企业犯罪制裁思路。在现有企业权益刑法保护二元化模式的基础上,提升了非国有企业权益的保护强度,减少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刑法地位差异,改善了司法实践中非国有企业弱保护的现状。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也是缔造社会秩序的重要主体。企业权益保护在年刑法中,就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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