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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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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常见问题。当夫妻一方做生意亏钱时,通常女方会向律师请教,希望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是由女方的言论决定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来确定。下面以一个真实案例为例,详细讲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

经营一家公司的汪某与马某结婚,并于年登记结婚。年5月1日,汪某向秦某借了万元人民币,并签署了欠条,同意在年1月1日还清债务。欠条,汪某亲自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后,汪某收到了秦某转来的万元人民币。然而,当债务到期时,汪某却因商业损失而无力偿还。于是秦某将汪某和马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分担还款责任。

马某辩称,她对汪某的债务一无所知。她声称,自己从年起就全职照顾孩子,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马某辩称,汪某的商业损失与共同生活成本无关,因此债务与他无关。但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第一,马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在年4月30日至年2月7日期间记录了多次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但这并不能证明该笔钱就是收益。对于她的婚前财产,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来自她自己的个人财产。其次,汪某和马某婚后购买了11处房产,全部登记在马某名下。不过,马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房产是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中购买的,而且她婚后几乎没有收入。因此,从这些事实来看,马某婚前并没有大量的个人财产,婚后也没有收入,但婚后的大部分财产都由她个人管理或登记在她的名下。结合这些信息可以推断,这些财产主要来源于汪某的收入。虽然这笔钱用于日常开支很正常,但万元却远远超出了一般生活开支的范围。结合原告调查的证据,马某在汪某没有收入后不久借钱后不久就收到了几笔存款并购买了多处房产。由于马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来自她的婚前财产或收入,我们可以推测这些财产是通过汪某的收益获得的。所以马某当然享受到了汪某的成果。

显而易见的是,汪某将马某的所有财产登记在马某名下,并用于她的财务管理。这样做无疑是为了对冲自己被追债的风险。然而,作为一个没有收入的家庭主妇,马某声称对丈夫的借款一无所知而只享受福利是站不住脚的。就算她真的不知道,但只要她享受了对方贷款的好处,通常就应该负责还款。显然,不存在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因情况而异,不一概而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方为了无用的享乐而借钱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如果这种债务需要对方来承担,肯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增加了婚姻的道德风险。不过,该法律也会防止一方故意借钱、将财产和收入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甚至通过“假离婚”规避债务执行风险,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对方从借款人的借款中获益,对方就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债权人通常承担着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

回到这个案例,如果马某名下没有那么多财产,如果马某婚前有财产,婚后有收入,自己也很有钱,而且不参与汪某公司的企业管理,那么秦某就很难了证明这笔债务与马某有关。夫妻连带责任的认定可能会失败。毕竟,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而债权人很难证明夫妻俩花钱了。所以,面对大笔贷款,我建议最好是夫妻双方都能一起签字。这是要求夫妻共同债务最明确的方式。如果因某些情况无法共同签字,那么在举证过程中,主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在贷款期间购买了大量资产、对方是否参与借款人财产的管理等。公司、对方是否有婚后收入、生活水平与收入是否匹配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些角度,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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