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城郊居民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郊居民区(以下简称“居民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有关街道(园区)成立由街道(园区)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居民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财政所。领导小组下设“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招投标监管中心和审计办公室,分管领导兼任两个中心和办公室主任,合理配备人员,代理中心配备代理会计、招投标监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审计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均不少于2人,工作人员不得交叉任职。2
至3个居民区配备代理会计、出纳各一名,不足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充高素质专业人员。
街道(园区)建立“三资”规范化管理平台,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科目,实行电算化管理。居民区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经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居民区与街道(园区)代理中心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对居民区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和监督居民区“三资”使用、处置和发包等工作。
招投标监管中心对居民区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事前审核,事中参与,事后监管。
第三条居民区设会计一名,负责日常报账和资金管理工作,由代理中心统一管理,原则上由原主管会计担任,居民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新拟聘任会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由党支部从有资格的人员中研究提名,经“两委”会商议,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初审,由代理中心负责出题笔试,择优录取,提交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聘任,会计人员信息报代理中心及区经管站备案,接受监督和考核。会计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保持稳定,不得随居民区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四条居民区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是街道(园区);区纪委、监委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审计局负责街道园区)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区农发局负责日常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抓好居级“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五条居民区集体资金是指居民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居民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行为获得的资金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及各项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收入和所有支出均在集体资金管理范畴。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规范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不得超过元,现金须放于财务室保险柜
内,不得私存,严禁超限额支付现金,对单位支付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虚收虚付。坚决禁止居民区为了使用现金支付而将超过元限额的开支分多次分开记账、分开支付的行为。除会计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管理现金。
居民区要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导致现金丢失、被盗以及现金收付中收取残币和假币的一律由经办人负责赔偿,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由居民区给予报销。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居民区按月与代理会计核对,保证账款相符,出现现金短缺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代理中心将不定期地对居民区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七条街道(园区)代理中心以居民区为单位在当地金融
部门开设存款账户,银行支票与财务专章均由代理中心分人专管。印鉴使用实行逐级签字登记制度,建立使用登记簿。
代管资金属居民区集体资金,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在居民区之间调剂使用,更不得与街道(园区)财政资金捆绑使用。要强化国家惠农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和居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逐步实行银联网转账制度。代理中心要配备专用计算机,建立操作、审核两人以上工作人员监管机制。设置代管资金明细账,分户核算,集中管理,每月街道(园区)代理中心会计与开户行、居民区会计对账并签章确认。
第八条居民区根据当年资金收支状况,对照上年实际,从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年初编制全年财务预算方案。编制预算方案应列出当年总收入、总支出明细,支出预算不得超出收入预算。
编制的预算方案经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初审,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于当年1月底前公开,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备案,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如因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按原预算方案的报批程序及时调整年度预算方案,并严格监督执行。年末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编制决算,决算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公示期5天。
第九条居民区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存存款账户管理和
使用,不得坐支、挪用、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居民区收款时不得擅自抵顶债务,严禁隐匿收入抵顶支出,
需要转账处理的,必须按程序批准。
年末要对照年度内上报的收入明细表及时清理核对各项收入,对应收未收款项逐户核实并签章,挂账处理。
第十条居民区逐步取消实物发放福利的方式,年初根据居民区经济状况制定预算方案,经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街道
(园区)代理中心初审,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招投标监管中心备案。年1月起实行货币发放,确实需要发放实物(米、油、面等)的,需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开支,实现招待费零支出。办公座机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不得报销个人通讯费,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通讯工具,不得将办公电话与个人电话绑定等。
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各居民区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三辆,每年年初登记现有公务用车信息,报代理中心审批备案,公务用车须有专用标识,严禁借用下属企业、关系单位车辆,不得新购置车辆,不得专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对当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居民福利和干部工资的居民区,不得配置公务用车。对没有公务用车的居民区,提倡公交出行,特急情况下的出租车费用需附情况说明,不允许公款常年租、包车。
严格规范差旅费开支。居民区不得组织党员或居民代表以参观学习名义外出旅游,居民区主要领导因招商参观学习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销时将请假条和报销单据一并交代理中心,交通往返票据的始发地与目的地应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由报销人附情况说明,报销标准参照芝罘区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居民区工作人员职数和工资标准。居民区两委成员的工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街道(园区)年终考核批复结果发放。居民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和工资标准经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初审,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携带居民代表会议记录到街道(园区)审批。
严格控制居民区零工的使用,执行派工单制度。凡是居民区“两委”及工作人员能做的工作不得雇零工。用工前,填写派工单,结算时,填写用工汇总单,汇总单由居民区“两委”审核,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留存影像资料;支付时,零工工资原则上不得动用现金,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号转账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款严格按照工程招投标合同执行,工程核算审批要有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结束验收后应扣除工程决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或两年后工程质量无问题后全额付清。工程款审批支出时必须带合同书原件、税务发票、施工方信息等相关材料。零星工程的费用结算必须附有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工程监督人员签名认可的明细表。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支出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居民区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应当月发生当月结算,确有正当理由需跨月结算的,应在月末填制“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支出项目分别填报,逐笔说明未结算事项发生的时间、单位、事由、金额、经手人、审批人及未结算原因等,居民区“两委”主要成员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章后,经包居领导签字认可后报街道(园区)代理中心。下月报账前,应对上月未结算事项结算清楚。超过一个季度未按规定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的,不得计入往来账,不得集体报销。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做好审查工作。居民区要建立登记簿,对未结算和结算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第十五条居民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举债发放工资、补贴;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等。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债”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居民区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居民区收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在街道(园区)代理中心领取的山东省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收付款票据,按规定应当开具税务发票的除外。
居民区会计将居级收付款事项、事由及需用各种票据数量报街道(园区)审核领取,街道(园区)和居民区都要建立《居级票据领用登记簿》。票据实行验旧领新管理。年度末,居民区会计要将本年度领用但尚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整理,到代理中心进行审验,未用完的整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入账支出票据应按照规定取得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或合法规范的票据。支出票据必须明确项目明细、名称和用途。对零工、误工补贴、利息支出及元以内的小额零星开支,可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元以内的小额零星开支,须由出票人签字盖章,明确时间、内容和交易地址,但每月总额应控制在元以内。对应取得外来票据而未取得的,视为白条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居民区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
已列入预算的开支在取得原始单据后,由经办人在单据上签字,经居民区会计进行合规审核签字,再由居民区书记、主任对单据签字,经办人持手续齐全的原始单据到居民区会计处进行结算,由居民区会计按单付款,填写开支会签单,到街道(园区)会签。
未列入预算项目、超出预算金额部分的开支,在元以下的,经“两委”会研究通过后报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初审,由居民区会计填写开支审批单,经必要程序付款。超过元的开支经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经街道(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会签后付款。
居民区会计每月25日前将所有收支单据分类整理汇总,编制好记账凭证。居务监督委员会在理财日(每月22日)召开理财会议进行理财,做好理财会议记录,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居务监督委员会专章,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会签单或审批单上签字。
居民区会计将所有记账凭证和理财会议记录报街道(园区)包居领导,对所有单据进行审查,通过后,逐张单据签字;元以上分管领导签字;1万元以上的开支还须经街道(园区)主任审查签字,居民区会计携带经签批的单据和理财会议记录到代理中心,由专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手续后方可入账。
第三章 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居民区集体资产是指居民区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接收捐赠、奖励资助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以及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份额。
居民区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集体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以及非法用集体资产担保。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集体资产资源年度清查制度。居民区要在每年10月对辖区内的资产和资源进行集中清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备案制度。在资产资源管理上,居民区除按照规定建立资产明细账用于登记资产基本情况和折旧情况外,还要建立“三本台账”,即资产管理台账、资源管理台账和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卡片、台账等资料录入“三资”规范化管理平台,用于详细登记资产、资源和合同的使用状况、经营方式、执行情况、收益情况和变更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集体资产资源的维护与管理,及时书面报告和登记资产使用和经营变动情况。对各级财政等部门投资形成且按规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投资单位的,也应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居级公共场所不得出售。
第二十二条居民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报废、毁损、转让、出售、评估、拍卖、入股以及呆死账等的确认,必须经党支部提议,“两委”商议,街道(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律师审核把关,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5天,经招投标程序处置后,按规定填报居民区集体资产资源相关报表,经居民区书记、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包居领导签字,报街道
(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代理中心备案并及时处理有关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居民区集体资产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四条居民区集体资源的征用、转让、占用等,要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
集体资源收益的使用要以长远发展为原则,经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街道(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5天后,报街道(园区)代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招投标监管
第二十五条居民区各类招投标包括集体土地、荒山、山林、水面等公共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出租、出让、处置,工程项目及福利物品采购。居民区招投标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居民区的招投标活动需经党支部提议招标方案,“两委”会商议,报街道(园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律师审核把关,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街道
(园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成立由街道(园区)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居民区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活动的审核工作,招投标监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居领导、包居干部全程参与招投标各类会议,对招标方案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中标公告发布无异议后,居民区与中标者签订合同需有律师参与,将公开招投标各种资料、影像资料、合同等文件经包居领导签字后全部送招投标监管中心备案存放。
第五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文所指经济合同是指以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居民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拍卖、联营、对外投资;居民委员会依法投资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及合作开发的建设项目;其他居级经济事项。
第三十条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经营以及竞价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将资源合同资料逐步录入“三资”规范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合同欠款及时清缴。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六项)
(一)合同标的物及其具体的坐落、位置、面积等,可附图具体说明;
(二)合同的期限,需注明具体起止时间;
(三)经济数额的约定,包括金额、支付时间等;
(四)合同履行期间的约定,包括手续的办理、房屋的改造、服从上级各种管理、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及处理、前期开办及经营期间的各种费用处理、统一规划征迁的处理等;
(五)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单方违约负担违约金及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事宜;
(六)合同到期的约定,包括到期后续签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终止各种资产的处置等。
第三十二条严格遵守签订经济合同应遵循的程序。经济合同签订前需经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报街道(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律师审核把关,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5天,接受监督。
承包、租赁类的居级经济合同,原则上要按年度逐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确需集中收取的,一次性收取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届居委会任期,相关收入应及时收缴。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审计对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审计范围包括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财务管理各项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集体资产与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管理、效益的情况,土地补偿政策的落实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年初街道(园区)审计办公室根据居民区实际情况,按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报区经管站备案。
审计办公室组建审计组,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编制方案。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无异议后编制正式审计报告报审计办公室。审计办公室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回查。
第三十五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将审计资料整理立卷,报审计办公室妥善管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居民区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各种经济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三资”规范化管理台账;审计档案;审批手续以及会议记录;招投标相关资料;电子档案;档案交接、销毁清单等。
第三十七条居民区会计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三资”规范化管理资料上报代理中心。代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经办的“三资”规范化管理档案及时分类整理汇总,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立卷归档,实行专人专居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居民区书记、主任和街道(园区)代理中心主任签字同意。调阅档案必须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归还日期及调阅理由等。
第三十九条代理中心和居民区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填写详细的移交清册,由街道(园区)审计办公室负责监交。
第四十条“三资”规范化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居民区“三资”规范化管理要依法进行民主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所有会议及居务监督委员会研究议定事项均要留有完整记录并由专人登记管理,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同意人数及所占比例、弃权人数、会议内容、最后表决意见,对表决通过的,所有同意人员均要签字盖章。
居民区“两委”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和审批签字手续在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半数以上通过的原则认定。出现异议的由街道(园区)“三资”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仲裁。
包居领导对居民区“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履行领导责任,对居民区“三资”管理发生的每项活动、每笔业务、每张单据均需审核签字;包居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参加居民区民主决策流程的所有会议并签字,对居民区“三资”规范化管理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第四十二条居民区“三资”规范化管理实行公开制度。居民区在每季度首月10日公布上季度收支情况;债权债务、财务预算及上年度决算应在每年1月底公布一次;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变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要随时单项公开。公开地点要便民,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对公开资料进行完整保存,并保留影像资料。逐步推行财务网上公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十五种情况)
(一)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三资”规范化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在处置和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使集体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三)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擅自将集体“三资”外借或用集体“三资”为他人或组织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的,收入不及时上缴、套取公款、坐支现金、虚报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列支或超支的;
(七)对同一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会签或审批权限的;
(八)对招投标过程中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的;
(九)对不如实提交相关审计材料、不如实反映问题、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
(十)对审计要求整改事项整改不力的、屡审屡犯的;
(十一)半年不报账、不提供完整收支信息或“三资”规范化管理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不全、丢失、毁损的;
(十二)对辞职或撤换的居民区会计不按时交接的;
(十三)因“三资”规范化管理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十四)从事居民区“三资”规范化管理服务监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其他违反“三资”规范化管理和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凡发生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视情形予以追究: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街道(园区)纪工委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街道(园区)包居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监管责任。机关工作人员在居民区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的实施范围是全区城郊居民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其所属的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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