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年8月,李某在某服装店玩耍时,不慎被店主张某饲养的一只未栓狗链的阿拉斯加大型犬咬伤,李某头部及颈部多处受伤。
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万余元。治疗期间,店主张某仅支付元医药费。
李某索要医药费及赔偿未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其治疗费用、精神损失损失费等诉求,共计2万元。
法院认为,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的服装店经营者从一般情况而言,对进店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特殊情形来说,其作为动物饲养者,负有防止动物致害的特别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李某因被其饲养的宠物狗咬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1元。
《民法典》第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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