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资金归集是指在企业集团内建立专门的部门,对下属成员企业(指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的归集,由集团统一调度、管理和统筹运用整个集团的资金。
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国企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集团通过将信息集中到特定部门,并通过该部门对下属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和部署,以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预算、融资、结算、票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一系列的集中管理。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风险。
为降低资金归集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扩大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就实现实施资金归集管理的企业集团的合规经营和管理提出以下建议。
1.就集团资金归集事项在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将资金归集的表决权约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进行预防性约定。
2.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签订资金归集管理协议,明确资金的权属不因归集而变更。
(1)集团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归集管理以及子公司支取资金的规范操作原则、方法、流程。
(2)集团与归集管理的子公司签订资金归集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利。
(3)在资金管理办法和协议中明确,资金的权属不因归集管理而变更至集团,仍然由对应的子公司享有所有权,并确保子公司能够正常支取资金,同时妥善保存子公司支取资金的流程记录。
(4)集团应避免随意支取、使用子公司的归集资金,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管理协议进行资金的管理和支配。
(5)做好系统建设,实现制度、业务、流程、部门和环节的全覆盖,实现资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可行性操作化,实现管理有序、操作有规、授权有度、风险可控和责任到人。
3.在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账户。
(1)完善和规范会计行为,确保资金关系能通过账务准确计量,以便于证明资产并不混同。
(2)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的财产进行独立核算、分立账簿、分开记账,避免混用账簿。
(3)各子公司与集团之间的银行账户相互独立,避免混用银行账户,保证资金财务记录清晰。
4.明确集中资金管理遵循市场化原则,对占用子公司资金的行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款项用途等事项,可循环借款。
5.履行决策程序。
为降低股东知情权、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等纠纷风险,应就资金归集事项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程序,赋予中小股东就是否同意资金归集、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另外,集团作为大股东,应在前述有利害关系议案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中回避表决,以消除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此外,在混合所有制的国企中,国有控股股东应谨慎下发红头文件,指令公司办理资金归集业务。
6.成立财务公司。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查批准,企业集团可设立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财务公司的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财务公司可通过对内部账户的合理管控,实现集团内部资金交易的所有功能和流程,将集团各子公司闲置资金全部集中起来,规划使用。这意味着财务公司扮演着集团设立的“内部银行”的角色,有权以自身名义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资金;同时,财务公司在资金归集后,应给予子公司相应利息,而非无息地占用资金。另外,在项目融资方面,财务公司可调用集团的资本金和下属公司的结余存款为集团内部提供筹资借贷支持;同时,财务公司也可在集团内部办理同业拆借、资金借贷、票据往来、租赁担保等投融资业务。可见,财务公司设立后,集团归集资金如同各子公司将资金转入其在银行设立的独立账户,解决了财产混同与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问题。
综上所述,资金归集是集团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的制度,能够及时监督和控制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提高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率,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但本质上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实践中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集团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企,以保证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中辉今荣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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