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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法院可以冻结其配偶的财产吗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0/8
财产和债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婚姻生活中这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很多夫妻都是因为财产和债务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为,和自己一个人生活不一样,子女在成年独自生活以后,个人财产和债务等大部分都仅与个人有关,也就是说譬如“父债子偿”、“子债父还”等说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夫妻不一样,有“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就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是无法完全分开的。最近就有这样一个小陈最近才得知自己的丈夫李某在外欠了一笔钱,欠债不还经法院判决后仍然是没有限期内还债,如今法院要强制执行。小陈想知道,丈夫在外欠了钱,但自己对该债务的确是一点都不知情,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到底有没有权利因为配偶欠债而执行自己名下的财产呢?比如说拍卖双方的住房或者冻结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其实,这样的问题经常都在出现,一方在外欠债,法院能否执行在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在其实就是看两点:一是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就是看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实际判决中很难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生活必需,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2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但实际确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比如说一方患病,对方为了给其治病所借的债务、为购置双方唯一住房所借的债务、为了子女就学所借的债务等。若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就无法认定共同债务,比如说个人购置奢侈品、参与赌博等。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成立的借贷关系,无论是不是真的用于共同生活所需,但只要是双方共同借贷且本人签字确认的,就属于共同债务;或者夫妻一方签字借贷,配偶追认确定对债务知情且同意的借贷关系。除了要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外,要强制执行还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内双方的劳动或经营所得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内指定继承、受赠所得以及奖章等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在外欠债,配偶名下的财产并不一定可以强制执行,若是夫妻共同债务,那就可以执行;若是个人债务,就要看财产的情况。一方名下的财产,比如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个人名下的房产等,并不一定是个人财产,也可能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就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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