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拔一毛与沙白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年3月,沙白甜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年4月,拔一毛从夫妻婚后存款中取出18万元。年沙白甜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存款20万元。
诉讼中,拔一毛辩称20万元存款,取出18万用于还款和日常生活开销(没有证据),现余2万元。沙白甜说二人婚后从未借钱,自拔一毛取钱至今生活开支也不可能高达1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要拔一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沙白甜12万元。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仅对离婚时双方现有的存款、房车等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支出的费用,则作为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不再予以考虑。然而,本案是例外,当夫妻一方或双方产生离婚念头时,为防止将来离婚时另一方分割财产,拔一毛便动起歪心思,千方百计设法在离婚前转移自己掌握的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以离婚时现存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显然违背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侵害夫妻沙白甜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实操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行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转移共同财产的方式包括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这五种情形,实践中的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对于上述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审查,只有当对方申请调查并对财产支出提出异议时,法院则需要进行审查,也即“大额异议申报制度”。通过调取对方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夫妻一方往往能够发现异常财产变动的蛛丝马迹,并将该异常财产支出流水作为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提交法院。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转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什么?该类异常财产支出流水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呢?
(1)认定转移财产的一般原则。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也即存在转移财产的故意,但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判定,需要结合客观表现予以认定。在审判实务中,通常将“大额不合理支出”作为转移财产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经审查被定性为大额不合理支出,才可能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若不属于大额不合理支出的,一般不认为系恶意转移财产。更具体来说,法官将结合支取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用途(能否做出合理解释)、时间(离婚起诉前一至两年)等因素,最终判断该异常财产支出行为是否涉嫌转移财产。
(2)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对方转移财产的一方当然负有举证责任,但基于其所能调查及掌握的信息有限,其往往仅能提出对方的异常财产支出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对方银行账户存在大额不明支出,而难以查明该款项的最终去向。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往往会给对方分配一定的举证义务,来证明或说明异议财产的用途及去向,若其不能予以证明或做出合理解释,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离婚处理共同财产时,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那么若双方离婚时账面上不存在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远少于一方转移的财产时,如何处理呢?其实根据该法条后半段内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者认为可以理解为,转移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即当双方离婚时账面上不存在共同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远少于一方转移的财产时,可以直接将转移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此时该部分共同财产并不存在账面上或账面资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先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由转移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撰稿人:Callmenay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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