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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的法律风险问题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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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了规避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等弊端,很多人在注册公司时,更倾向于拉上亲属,设立如夫妻公司或父子公司等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公司在设立之初、经营管理过程中各自财产不做区分,就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夫妻设立公司之初,如若未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成各自所有的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以夫妻双方无法提交书面财产分割协议为由,认定夫妻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这样,夫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就既要承担有限公司的义务,同时还要承受一人公司的风险,与当初成立时的想法大相径庭。进一步讲,一旦夫妻公司陷入诉讼纠纷,夫妻公司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将会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将面临以家庭全部财产为代价偿还公司债务的风险。因此,无论是夫妻公司还是父子公司,设立公司前建议去做财产公证,明确夫妻财产权属,并在公司设立时提交记机关。同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建议公司严格区分夫妻各自账目,严格区分于家庭财务,避免因混同给公司、夫妻、家庭带来无尽的纠纷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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