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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产管理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5/4/29

3.1.采购入库

3.1.1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采购合同前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主体资格审查。签约主体资格决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实际执行效果,因此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2、履约能力调查。通过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对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1.2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采购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1.3采购入库资产的知识产权归属?

《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入库资产的知识产权仍归卖方。

3.1.4采购资产入库前毁损、灭失的,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以后由买方承担。因此,以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为风险点,交付以前产生损失的,卖方承担赔偿责任,交付以后产生损失的,由买方自己承担损失。但是,采购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1.5怎么确定交付地点?

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地点为交付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1.6采购入库资产的检验?

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及时检验。对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数量、质量、外观瑕疵及时提出异议,两年内未提的,视为认可。但是,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两年期的规定。

3.1.7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应当封存样品,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2.转让处置

3.2.1资产转让方式?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低效配置,国有资产转让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为原则,以直接协议转让为例外。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通过“招、拍、挂”,特殊情形下可以直接协议转让、也可无偿划转。

3.2.2什么是进场交易?

进场交易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大致为:1.由转让方对外发布转让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即“挂牌”。通常资产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2.经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方式通常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3.经公开竞价竞得的受让方与转让方进行签约。但如经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3.2.3什么是直接协议转让?

直接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产权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交易标的(标的企业)所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施的。年12月29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号)失效、废止,因此,只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招拍挂范围的情形,才可以由双方协议转让。招拍挂的范围见本文第四章。

3.2.4什么是无偿划转?

无偿划转是国有产权变动的特殊方式,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较为常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同于公开的招拍挂及非公开的协议转让等形式,不需要进场交易,具有简易、快捷等优势,因此被广泛采纳。截至目前,我国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有《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3.3清产核资

3.3.1什么是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发布于.9.9)规定,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3.3.2什么情况下需要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发布于.9.9)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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