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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哥说法案子执行不了,这些情况下,可变更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3-15

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审判,当事人在漫长的诉讼后,终于等来了判决书。此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了。胜诉的当事人心里才松了一口气。

然而,判决是一回事,在执行程序中情况又会有不同。许多当事人拿着胜诉判决书申请执行,却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法院在执行一段时间后,胜诉的当事人一分钱没拿到,法院却送达了一份“终本”裁定书。

什么原因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死亡”“被执行人失踪”这些都是法院人对申请人常说的话。

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实际的被执行人有可能就不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以下10种情况下,法院应该依照规定对民事执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或追加。

一、被执行人死亡。

在一段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死亡,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来继承;若继承人选择了继承财产,那么同时也继承了其债务。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就落到了继承人头上,法院可依法变更继承人为该债务关系的被执行人。

当然,继承人因继承关系偿还债务的总额不得高于继承财产的总额。

二、被执行人失踪。

我国《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那么,同继承相似,管理财产者也包括管理失踪者的债务关系。

同样的,债务清偿部分不得高于财产总额。

三、债务转移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与第三人由于某些原因达成一致意见,由第三人来承担还债义务的,需经得债权人的同意。

若该债务已经经由法院审判,确定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因为某些原因债务转移后要进行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

四、离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未分割的

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应与其配偶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要分割的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婚姻存续期内以一方的名义去借贷的财产,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离婚时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由夫妻双方一人承担一半,也可变更为掌握财产的一方偿还。

五、被执行的是非自然人,比如法人或机构、团体等,负债的单位被依法收购、合并或分立,甚至依法宣布破产清算的,其债务偿还义务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如果被执行的本体发生变故的,债务的被执行方也要进行更改或追加,由变更后的法人或机构、团体承担。

六、在执行程序中,有担保人的,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七、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在执行中,一般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但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八、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股东),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张哥说法,每天与你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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