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往往会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使得进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更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这一期我总结了一些律师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
一、自然人死亡后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热人的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自热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二、自然人失踪后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热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并或分立后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被执行人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合并或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个人独资企业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
五、个独企业出资人扩债务主体的情形
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六、对个体工商户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但是不可以直接执行该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能追加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
七、对合伙企业追加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表更、追加普通合伙人。
八、追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九、法人分支机构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他的法人为被执行人。这个法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
十、法人不能清偿执行分支机构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分支机构。
十一、对非法人组织扩大债务主体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商会协会。
十二、营利法人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等人
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十三、营利法人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等人
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的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四、营利法人追加未出资转让股权股东
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五、营利法人追加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其股东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资产混同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的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追加未清算即注销登记的股东等
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七、追加注销吊销后接受财产的主体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法人组织的,出现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八、追加未清算即注销的承诺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十九、追加调拨划转接受财产的第三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十、追加自愿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汇总希望大家一起参与讨论,找到更多能够推进执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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