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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罪,公务人员另含国企代管人公

来源:财产管理 时间:2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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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法考经验:主观题一道题:一定财产犯罪(可能涉嫌贪污贿赂),一定头破血流,一定共同犯罪,两人想法和做法一定不完全一致。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贿赂犯罪,三者很重要,财产犯罪基本是重点。

贪污罪。贪污罪就是财产犯罪,是“牛逼”的财产盗窃诈骗。

贪污罪的对象是共同财产。贪污罪就是拿单位的钱。不同与一般财产犯罪主要是:一是犯罪分子是国家工作人员,二中针对的是公共财产,三是利用职务上的优势。这就是满足此三类条件的财产犯罪才算贪污罪。如果不满足,就是普通财产犯罪的盗窃诈骗。

1.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例子,房地产商准备用村里乙的一块土地房地产开发,土管局甲就到达村里,然后说准备登记乙土地情况,让村子乙上报粮食种植情况。这样可以赔青苗损失费。本来村里乙庄稼地只有1千左右,甲还让村里乙多报到1万。然后报了1万棵,甲同意了此数据。最后,甲和乙都多得了9千的青苗补偿费,然后甲乙分了。这种情况下,两者搞的是房地产商的钱,不符合贪污罪的公共财产要求,所以成立一般财产犯罪的诈骗罪。

变通例子,某乡镇村民的土地,被乡镇征用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然后村民就好土管局的部门同志共同商量,多了土地上的庄稼树,获利土地补偿款,这样就是搞的是国家的钱符合,贪污的是公共财产的必须条件一,土管员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利用土管局工作时的优势进行的,因此土管人员立贪污罪。村民共同参与了全过程,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罪的对象是很宽泛的,“公共财产”包括物、债权、股权、财产性利益。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款就是钱。如果挪用公车,贪污一辆车,贪污笔记本电脑,贪污对象就广(构成),挪用就不广(不构成)。

注意,变相侵吞公共财产的,成立贪污罪。常态,“变相”就是走迂回曲折的路线,就是“间接”贪污,就是增加环节加以掩饰。这种情况也是现实中基本采用的,笨的直接的,早就进去了,所以这种方式难度有些高,辨别度难。

例子,国有1公司领导甲,私企2公司领导乙,1公司准备到2公司购买一批设备万元。然后1公司把万元转到2公司。但后来,甲发现同样的产品在私企3公司只要70万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要间接的办法,才行。就是公司1转账到了后,公司2收到后,把收货发票和合同给了国有1企业。所以有人都认为甲将到乙公司买此设备,乙也觉得都准备发货了。然后就说乙到3公司去购买质量相对差的设备。买了后,直接寄到1公司就行。然后2公司就花了70万从3公司买了设备并寄到1公司。这样国有1公司的所有人都认为是一笔正常交易,给了2公司钱,从2公司拿了货。合同发票都是乙公司的,货也从乙公司发过来的。这样2公司的账上就多了30万,最后乙分10万假合同及代工费,剩余20万就拿现金到甲家里了。这样就构成间接侵占了公共资产。形成贪污罪。

这种情况的本质就是1公司到3公司买货,1公司并没有直接去买,增设了一个2或2+公司。这些公司只是过一道手,其无实际业务,只是代购行为,高价从1公司拿单子,正常价格到3公司采购,回扣至1公司领导。典型的买办操作。

谁受损了(本不可受损,却受损了),谁受益了(其他公司收益正常,但相关联的自己不能收益)

2.贪污罪在客观上,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要拿自己经手保管的财物。意味着此东西是自己保管就是持有,但是所有权是囯家的(公共财产),这样非正常拿(贪污),就是没有监督和制约,这就是利用了手上的权力,职务上的便利。相反,如果拿别人的财物,那就直接面临别人监督和制约,就没有“便利”了。

例子,囯有1公司的出纳员甲,自己有房子钥匙和密码,但是最后却利用榔头铁棒砸开保险门、保险柜,拿走了里面的钱。官方答案是贪污罪。第一,国家工作人员(符合),第二公共财产(符合)。

但是,第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家有疑问,感觉没有利用钥匙和密码,并且用那种暴力手段,算不上“便利”。但是,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简单的方便手段,拿自己保管的财物就是职务上的便利。

主要原因就是,如果其他人去,说不定在哪都不知,更有可能去了个空。其便利体现在最重要的保管财产信息。砸自己保管的东西,没有监督和制约,自己公司人就算看到了也很可能认为其钥匙掉了,本质工作呢。

“窃取”就是利用了部分职务便利,也算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现今,企业越来越发达,很多重要的东西不是一个保管,而是多个人保管,甲保管钥匙,乙保管密码,共同保管财务室。如果两人一起办,类同一人肯定成立贪污罪。但甲偷看到乙的密码,并就完成窃取财产。这种就是利用部分职务便利也算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贪污罪主体,原则上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质归为一员从事公务活动。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从公务的人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它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兼职公务员,时不时参与公务活动,严格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但其主要办两个事,一个事是村里的事,这是村里自治内部事,另一个是配合上级政府工作这时就是公务活动,就属于“公务人员”)。

受委托国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人员,本质是“无业游民”,租厂房,租国有设备,但这所有权均属囯有,本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说“权当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这是刑法特别规定,当时97制定时,防止个人私自吞并国有资产的特殊情况。国有企业很多就是很多在改革经营中,由私人代理管理经营,所以从严要求。当时,很多私人承包,如果随便手段把国有资产在手上整没了,很可能成立贪污罪的红线。最高就是越来越好,大家共分,而不是整没,所以引导导向作用。

受贿罪也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受委托国家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人员就不构成,其无贪污罪的特别法。挪用公款罪也是如此。这种情况下受贿,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务中活动、经济活动收受礼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刑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当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罪,定受贿的原因是,经济往来收受的东西是商人给的,行贿受贿。

公务交往过程收的礼物,给国家的给政府的,结果到自己手里了,就成立贪污罪。

例子,美男市长到广州学习抗疫情经验,这是公务交往,下飞机后,给广州市的礼物结果,市长只是代收而已,肯定得放到市政府去,如果私自带回家就是贪污罪。

例子,北方市委书记接待很多外宾,其外宾送的礼物,其全部带回自己家里了,全部认定为受贿罪。

贪污罪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兼职)的区别,贪污罪是拿了单位的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向市场要钱。

例子,甲是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其本质工作就是为国有资产公司工作,但是甲自己成立私营的2公司,其以甲老婆乙挂名。白天国企上班,晚上2公司上班。这种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这样国有单位领导,自己家人在这种私人成立同行业企业,就会使国有公司因个人原因,导致国有企业地位相对私人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是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引起的。所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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